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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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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 [[ 济南市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介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 办公厅 ]] 《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 [[ [1责]] 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 [[ 国务院 ]] 、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交给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 [[ 廉租住房 ]] 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 [[ 法律 ]] 、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 [[ 家庭 ]] 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 [[ 核准 ]] ,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 [[ 住房公积金 ]] 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 [[ 服务 ]] 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 [[ 安全 ]] 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 [[ 档案 ]] 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九)负责房产市场 [[ 信息 ]] 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
(十)制定房屋 [[ 中介机构 ]] 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 [[ 资产 ]] 变动的审核备案。
(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 [[ 历史 ]] 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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