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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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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农业局 ''' ,根据省委 [[ 办公厅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 [[ 国务院 ]] 、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 [[ 职责 ]] 划给市财政局。
(三)增加组织实施政策性 [[ 农业 ]] 保险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扶持 [[ 农民 ]] 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 [[ 农产品 ]] 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 农村 ]] 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农产品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 [[ 投资 ]] 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管;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 [[ 政策 ]] 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 [[ 安全 ]] 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 [[ 农作物 ]] 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 [[ 植物 ]] 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农机、渔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 [[ 经济 ]] 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 [[ 农业科技 ]] 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 [[ 教育 ]] 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 [[ 野生植物、 ]] 水生 [[ 野生动物 ]] 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 [[ 农机 ]] [[ 生物 ]] 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 [[ 污染 ]] 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 [[ 经济发展 ]]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农用航空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向及措施;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机跨区作业工作;指导全市农机管理、安全监理、修配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及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承担扶持农机发展财政补贴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 [[ 机械 ]] 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 [[ 产品质量 ]] 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及成果应用推广;引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指导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管理工作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组织协调全市农民 [[ 体育 ]] 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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