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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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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地震局是新乡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性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市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本市区域内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承担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的职能。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高烈度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及活断层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协助省地震局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市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和县(市)、乡(镇)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河南省地震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性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市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本市区域内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承担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的职能。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高烈度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及活断层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协助省地震局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市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和县(市)、乡(镇)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河南省地震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