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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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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輯摘要
(一)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震]]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兴安盟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内蒙古地震局]]和盟行政公署的部署,编制兴安盟地震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兴安盟行政公署]]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和所辖区域及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害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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