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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 [[ 自治区 ]] 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 林业 ]] 和 [[ 草原 ]] 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2018年10月组建,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 [[ 生态保护 ]] 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 [[ 标准 ]] 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 [[ 湿地 ]] 、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 [[ 公益林 ]] 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 [[ 气候变化 ]] 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 [[ 森林 ]] 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 [[ 生态修复 ]] 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 [[ 国家标准 ]] 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 [[ 沙尘暴 ]] 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 [[ 栖息地 ]] 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 [[ 野生动植物 ]] 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 [[ 生物 ]] 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 [[ 木材 ]] 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 [[ 质量 ]] 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 [[ 种子 ]] 、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 [[ 转基因生物 ]] 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 [[ 教育 ]] 、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 [[ 行政执法 ]] 有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 [[ 国有资产 ]] 。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 [[ 经济 ]] 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 [[ 科技 ]] 、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 [[ 国际公约 ]] 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