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895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File: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jpg|320px|缩略图|右|<big>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应邀走上自治区行政学院</big>[http://www.audit.gov.cn/n4/n21/c48542/part/11307.jpg 原图链接][http://www.audit.gov.cn/n4/n21/c48542/content.html 来自 宁夏审计厅 的图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厅。
==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优化自治区审计厅职责。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自治区财政厅的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自治区政府 [[ 国有资产 ]]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 国有企业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自治区审计厅。组建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自治区财政收支和 [[ 法律法规 ]] 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 [[ 审计 ]] 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有关 [[ 法律 ]] 、 [[ 法规 ]] 、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 [[ 审计 ]] 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拟订自治区有关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报告;向自治区 [[ 人民政府 ]] 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 审计 ]] 结果,向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 [[ 市 ]] 、 [[ 县 ]] 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 [[ 社会团体 ]] 的财务收支;使用中央、自治区 [[ 农业 ]]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单位 [[ 财务收支 ]] ;自治区投资和以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治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国际组织 ]] 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国家审计署授权的事项。
(五)按规定对自治区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 经济责任审计 ]] 。
(六)组织实施对中央、自治区 [[ 宏观调控 ]] 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或自治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 [[ 内部审计 ]] 、社会审计工作。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审计机关违反 [[ 国家 ]] 和自治区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管市、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自治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 [[ 金融机构 ]] 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自治区 [[ 人民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