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成立於1983年7月,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在自治區政府主席領導下,主管全區審計工作。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廳[1]。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2]》,優化自治區審計廳職責。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自治區財政廳的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自治區審計廳。組建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審計廳。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自治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國家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自治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有關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報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使用中央、自治區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單位財務收支;自治區投資和以自治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自治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國家審計署授權的事項。
(五)按規定對自治區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中央、自治區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工作。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協管市、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自治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胡仲秋任寧夏自治區審計廳廳長(圖|簡歷) ,搜狐,2017-12-01
- ↑ 2018寧夏機構改革最新消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至誠財經,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