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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巴条约
,→歷史沿革
*西元1971年10月再次爆發民眾的反美運動。
*西元1974年2月7日美巴發表聯合聲明,公布了作為新運河條約談判[[基礎]]的8項原則,又經過3年多的談判,在西元1977年8月10日美巴就新運河條約達成原則協定。
*西元1977年9月7日在華盛頓美洲國家[[組織]]總部,托里霍斯與美國總統卡特簽署了《巴拿巴運河條約》和《關於巴拿馬運永久[[中立]]和營運條約》。西元1903年的美巴條約和後來的修正條約及一切與運河有關的協定、換文等均宣布作廢。 新條約規定巴拿巴可以[[逐步]][[參加]]運河[[管理]]、保護及防務工作;由美巴雙方人員組成的委員會管理運河的日常營運;運河區內的海關、郵政、司法等事務由巴拿馬負責等。該條約至西元1999年12月31日期滿,然後運河區的主權和管轄權全部交還於巴拿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