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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军条约
,'''倫敦海軍條約'''是西元1930年4月22日,由[[華盛頓海軍條約]]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義大利]]、[[法國]]所召開倫敦海軍[[軍備]][[會議]]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即倫敦海軍條約)。最終法國與意大利未參加條約。條約有效期到西元1936年12月31日為止。
中文名倫敦海軍條約外文名London navy treaty時 間1930年4月22日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有效期1936年12月31日
==條約內容==
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西元1936年,及[[約定]][[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才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條約規定了巡洋艦的分級與數量的限制,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主砲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和主砲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a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b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條約對驅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砲口徑也做出了限制。
條約也寫明潛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樣的國際規則。商船如果沒有拒絕停航或者反擊,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處才能擊沉。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1936年1月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條約附加規定到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中文名倫敦海軍條約外文名London navy treaty時 間1930年4月22日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有效期1936年12月31日
==條約內容==
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西元1936年,及[[約定]][[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才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條約規定了巡洋艦的分級與數量的限制,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主砲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和主砲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a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b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條約對驅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砲口徑也做出了限制。
條約也寫明潛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樣的國際規則。商船如果沒有拒絕停航或者反擊,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處才能擊沉。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1936年1月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條約附加規定到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