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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在 [[ 亚洲金融风暴 ]] 与 [[ 香港 ]] 回归后的势态变化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颁布,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管辖==
法中 [[ 证券 ]] 定义为: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 [[ 股票]]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公司债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共同 [[ 基金 ]] 份额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非公司 [[ 企业 ]] 债券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据,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
==基本原则==
国家对证券发行、 [[ 交易 ]] 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 [[ 机构 ]]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 职责]]
审计机关可对 [[ 证券交易所 ]]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设立 [[ 证券业协会 ]] ,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重要内容==
后续增发股票条件
公司 [[ 信息 ]] 公开的强制规定
可转换 [[ 债券 ]] 发行方法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设立证券 [[ 投资 ]] 基金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规定
证券 [[ 中介机构 ]] 成立规定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