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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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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法制史.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9.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8921145.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5924299/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 法制史 ''' 是研究 [[ 法律 ]] 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 [[ 科学 ]]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 [[ 社会 ]] 之间的关系。
==含义==
通常将法律史等同于法制史,但现今中国的 [[ 法学 ]] 学科划分认为,法律史大于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国内的 [[ 硕士 ]] 点和 [[ 博士 ]] 点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 纪90 纪]]90 年代之前,国内硕士点和博士点通常是法制史的学科点,但是随着 [[ 世纪 ]] 末和新世纪的到来,各大重点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现为四个)都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纷纷将硕士点改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 [[ 教学 ]] 中,依旧是分成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不称为法律史。
==相关考试==
全国的学会包括了 [[ 中国法律史学会 ]] 、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比较法学会(研究会)等多个学会。
2008年法制史依然是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查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法制史部分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查11分,是2013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 ]] 中考查分数最少的一科。 [1]
===2013年考试大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 西周 ]] 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 [[ 明清 ]] 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 [[ 民国 ]] 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 罗马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相关研究==
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州县 [[ 档案 ]] 与正史、方志、族谱、官箴书、日记等 [[ 史料 ]] 相比,有其独特的价值。充分利用州县档案不只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亦会是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若善加利用,可以使研究者获得更加鲜活的文本,进而有可能得出更加贴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 清朝正史的可信性===
正史一类的历史资料多是政治权力与 [[ 意识形态 ]] 的宣示,它不一定是 [[ 历史 ]] 事实的真实记录。陈寅恪就曾说过“清代官书未必尽可信赖”,因为实录“悉经改易”(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82、891页),而官书“多所讳饰”(陈寅恪:《顺宗实录与续玄怪录》,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国家法律、省例多为制度史的研究素材,往往不能反映具体的实践。“官箴书”因其本身负载有“规劝、告诫”的功能,多有表达理想中的“为官之道”或“为幕之道”的目的,即便是 [[ 官员 ]] 治理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未必就是著者为官行为的真实记录,在当时亦未必经过了实践层面的验证。而这些,当然不能成为,至少不能完全成为我们分析当时社会实际的第一手素材。
失之简略是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共存的问题。地方志受体例、 [[ 内容 ]] 的限制,往往举其大要而简于叙事,缺乏深度的记述致使细里不明,因果不彰。族谱一类的文献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际之间及 [[ 家族 ]] 以外的社会实际,而且由于它“攀富”、“攀贵”的特征,所记往往也失于真实。 [[Category:520 教育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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