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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是研究法律[1]及相關制度的發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科學。狹義的法律史僅着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制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含義

通常將法律史等同於法制史,但現今中國的法學學科劃分認為,法律史大於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國內的碩士點和博士點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紀90年代之前,國內碩士點和博士點通常是法制史的學科點,但是隨着世紀末和新世紀的到來,各大重點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現為四個)都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紛紛將碩士點改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國法制史[2]、外國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與法理學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學中,依舊是分成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而不稱為法律史。

相關考試

全國的學會包括了中國法律史學會、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西方法律思想史學會、比較法學會(研究會)等多個學會。

2008年法制史依然是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題型只有單選題和多選題兩種,其中單選是第一卷的第8題到第11題以及第13題共計考查5分、多選是第57題到第59題共計6分。法制史部分在20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查11分,是2013年司法考試中考查分數最少的一科。

2013年考試大綱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第二節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第三節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 羅馬

第二節 英美法系

第三節 大陸法系

相關研究

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州縣檔案與正史、方志、族譜、官箴書、日記等史料相比,有其獨特的價值。充分利用州縣檔案不只是法律史研究的一個努力方向,亦會是一種重要的發展趨勢。若善加利用,可以使研究者獲得更加鮮活的文本,進而有可能得出更加貼近歷史真實的結論。

清朝正史的可信性

正史一類的歷史資料多是政治權力與意識形態的宣示,它不一定是歷史事實的真實記錄。陳寅恪就曾說過「清代官書未必盡可信賴」,因為實錄「悉經改易」(陳寅恪:《柳如是別傳》(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82、891頁),而官書「多所諱飾」(陳寅恪:《順宗實錄與續玄怪錄》,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頁)。國家法律、省例多為制度史的研究素材,往往不能反映具體的實踐。「官箴書」因其本身負載有「規勸、告誡」的功能,多有表達理想中的「為官之道」或「為幕之道」的目的,即便是官員治理經驗的總結,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未必就是著者為官行為的真實記錄,在當時亦未必經過了實踐層面的驗證。而這些,當然不能成為,至少不能完全成為我們分析當時社會實際的第一手素材。

失之簡略是地方志、族譜等資料共存的問題。地方志受體例、內容的限制,往往舉其大要而簡於敘事,缺乏深度的記述致使細里不明,因果不彰。族譜一類的文獻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際之間及家族以外的社會實際,而且由於它「攀富」、「攀貴」的特徵,所記往往也失於真實。

視頻

法制史 相關視頻

【中國法制史】《隋唐法律制度》


法制史 0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