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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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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jpeg|有框|右|<big></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914/e9f20e0775a044608b184bac442f3d38.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40865634_120319870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是指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I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同日起施行。共33条。该法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制定。主要内容有:(1)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批准。(2)征用土地的程序。需经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的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个阶段。(3)各项补偿费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4)安置补助费标准。包括征用[[耕地]]、征用园地、鱼塘、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5)[[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在征地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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