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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ref>[https://www.sohu.com/a/228730573_275005 尹稚:从城市规划到健康城市规划 ],搜狐,2018-04-18</ref> 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 <ref>[http://news.sohu.com/20071107/n253113828.shtml 中国土地沙化问题逆转 每年减1283平方公里(图)],搜狐,2007-11-07</ref> 、[[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渠、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组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