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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寵 (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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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陈宠,生年不详,死于公元106年,东汉时期沛国洨县(今安徽固镇)人。陈宠的先祖熟谙律令,陈宠承传家业,在东汉时也是以精通律令而知 | 姓 名 。陈宠最初为州郡吏,后来被征辟司徒府,掌管狱讼,断案公平。升迁尚书以后,陈宠多次上书皇帝要求去除繁苛,行宽政,被东汉章帝采纳。后来因得罪外戚窦宪,于和帝初年被外放为太山、广汉太守。后 = 陳寵| 图像 = [[File:陳寵 1.jpg|缩略图||center|[http://p3.so.qhimgs1.com/bdr/450__/t01725d3a067f5ed483.jpg 原图链接] [http://lhh.7788.com/pr3/auction.php?d=102&id=7292825 来 又历任官廷尉、司空等职务。在职期间,陈宠不徇私情,熟悉法律,常断难案。陈宠对法律的熟知不仅体现在其常断难案上,而且体现在其对法律的编修上,这推动了汉代判例法的新发展,即决事比的进一步运用。可以说,陈宠既担任法官又从事立法、著述工作。这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留下可记的一笔,也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自连环画]]]
| A出生日期 = 不详| 逝世日期 = 106年 | 出生地点 = 陳寵| 国籍 = 东汉| 职业 = 官员| 知名作品 = 《辞讼比》}}'''<big>陳寵</big>''',生年不详,死于公元106年,东汉时期沛国洨县(今安徽固镇)人。陈宠的先祖熟谙律令,陈宠承传家业,在东汉时也是以精通律令而知名。陈宠最初为州郡吏,后来被征辟司徒府,掌管狱讼,断案公平。升迁尚书以后,陈宠多次上书皇帝要求去除繁苛,行宽政,被[[东汉章帝]]采纳。后来因得罪外戚[[窦宪]],于和帝初年被外放为太山、广汉太守。后来又历任官廷尉、司空等职务。在职期间,陈宠不徇私情,熟悉法律,常断难案。陈宠对法律的熟知不仅体现在其常断难案上,而且体现在其对法律的编修上,这推动了汉代判例法的新发展,即决事比的进一步运用。可以说,陈宠既担任法官又从事立法、著述工作。这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留下可记的一笔,也为中国现代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 判例法的 历史追溯==
== 早在中国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经出现了比照先前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大。但是,在先秦时期,判例的运用只是被看作判例法的萌芽。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判例称为廷行事。廷,最初可能指朝廷或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廷行事多次出现。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为了使法律规定更为明确的情况下被使用的。比如,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害盗(秦时亭长属员,负责记录盗窃行为)背着游徼(秦汉时乡官名,负责巡查盗贼)去盗窃,应当加罪。什么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在面部上刺字,汉初大将黥布就受这个刑罚)为城旦(也就是服劳役);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劓,割掉鼻子);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二百二十钱而在一钱以上,加以流放。求盗(秦时亭长属员,负责追捕盗贼)怎么论处呢?与此同样论处。这样的一则文献记录表明,求盗是以害盗作为判例的。很显然,这样的廷行事是为了使法律易于推行、使政令易于贯彻而施行的。当然,从文献记载中来看,秦代的司法官吏对这种判例法的形式已经知晓,这应该看作是为政者必知的一项内容。生平 ==
== 陈宠 与 的 决事比 的 编撰==
== C修正繁苛法令 ==
==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中,他认为,当时的律令中死刑为六百一十条,耐罪为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的就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相比于《甫刑》来说,则多了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大辟罪多了四百一十条,耐罪一千五百条,赎罪七十九条。所以,他认为,应该重新删定律令,将大辟罪定为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并为三千。对那些解说分歧的律令条文加以重新解说,让三公和廷尉重新平定。在陈宠看来,律令条文既要明确简单又要一致易行,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说,则要力求宽恕。皇帝赞同陈宠的建议,下诏有关司法部门,废除那些残酷、苛刻的法律条文,对一些所谓的妖言罪解除禁令,并且废除了一些因为用语文字不当而致罪的禁令。皇帝的诏令以后就作为法令定下 视频 == {{#ev:youku|XMzA3MTE3NTc2|alignment=left}} == 参考 来 。这都是东汉朝廷对陈宠建议的肯定。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