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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寵 (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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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宠的决事比编撰
到了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决事比成了新的判例形式。与廷行事相比,二者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内容是一样的,都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比照以往的旧例、成事作出新的判决。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比”既是一种比较成事或者相关法律进行判案的行为,也是所引用的案例、成事的本身。决事比,就是可以引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和成事等。
决事比的运用,在西汉时期就已经比较广泛。西汉武帝时期, [[ 张汤 ]] [[ 赵禹 ]] 就以决事比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随着决事比被大量引入法律条令,汉代律令越来越多。汉武帝时期,律令大概为三百五十九章,大辟罪四百零九条,分为一千八百八十二事,适合死罪的决事比竟然达到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如此多的判例,在司法部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法官来说单只是检索适合判案的一项工作就很复杂,再加上决事比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见仁见智的理解,更何况有些法官受贿请托,轻重不符,也会造成法制混乱、社会不稳定。由于决事比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从西汉时期起,一些法律专家就开始了对决事比的汇编与整理。到了东汉时期,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并出现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决事比进行编纂删定的判例集《辞讼比》。而这与陈宠对法律的认知和努力是分不开的。
东汉章帝时期,法律诉讼遗案很多,许多案例几年甚至数十年都没有澄清,而且有些案件量刑时轻重不等,这就造成了司法的混乱。当时司徒(三公之一,官居高位)鲍昱对这种现象深为忧虑,也向当时的东汉朝廷提出过许多合理的建议。而陈宠曾被征召进 [[ 鲍昱 ]] 的司徒府充当幕僚,对当时的司法乱象也颇为了解,并向鲍昱多次进言。鲍昱对陈宠的才华予以肯定,二人形成了良好的互信关系。后来,陈宠转为辞曹官,掌管天下狱讼。他就为鲍昱撰写了《辞讼比》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这些法律文卷是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领域为依据,以事类相从、分门别类作为编撰原则的,其实也是一种更为明显的判例形式。鲍昱将这七卷上奏皇帝,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和大臣的赞许,以后就作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这《辞讼比》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都已经失传,只是在[[《太平御览》]]所引的[[《风俗通义》]]中记载有[[《辞讼比》]]的三则佚文。从这些佚文中也可以看出,决事比的编纂原则是同类相汇集的。只是由于决事比的大量佚失,我们已经无法得知其全貌了。陈宠所编撰的辞讼比作为判例法的形式之一,对汉代乃至后世的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陈宠编撰的决事比是判例法的发展。它将相关的判例予以汇编,这样就成为司法人员手中比较方便的使用工具。同时通过对判例内容的分析,法律编撰者也可以总结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运用于司法案件审判中。从判例法的发展来看,汉代的判例法虽然还不成熟,但陈宠等人对判例法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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