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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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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与德国合作培养的法政科学生。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正式成立法学院并当年招生。初创的[[同济大学]]法学院名家汇聚,首任院长胡元义是当时全国仅有的34名“部聘教授”之一,徐道邻、谢怀栻、陈盛清等也是声誉卓著。首批招收的学生于1949年3月毕业,是同济大学历史上第一批文科毕业生。1949年9月,顺应全国性高校院系调整需要,同济大学法学院整体调入上海其他高校,法学教育在同济大学一度中断。1994年,同济大学复建法律系。2009年,同济大学正式恢复法学院建设。

==学科建设==

法学院现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和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含知识产权)、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等专业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2004年开始在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招收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招收民商法学(知识产权)、国际法学(欧洲法)、经济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专项评估==

教育部2016年3月25日下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 同济大学:法学 等42所高校50个[[学位]]授权点 不合格。 通知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

根据通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教育部]]表示,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该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

==研究基地==

法学专业是同济大学“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专业之一,在学校的“985”、“211”[[项目]]中给予重点经费支持。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同济大学先后设立了“国家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其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是学校重点建设的人文社科基地,在上海市社会科学规划办的支持下,正计划将其培育成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同济大学正在建设教育部“德国研究基地”并筹建“欧洲研究基地”,其中德国法和欧洲法研究与教学分别是该两个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师资队伍==

法学师资主要由校内、校外、国外三类人员组成,专职教职工55人,专职教师48人,其中教授14人,副教授16人,讲师 18人;博士生导师14人,[[硕士生导师]]34人;外籍教授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36人,占专业教师的75%。学院有国内兼职教授15人,外籍兼职教授12人,实务部门兼职教师31人。基本构成了掌握宽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具由丰富欧洲法背景及熟练国际交往能力、熟悉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经验特色鲜明的专业教学团队。

学院教师担任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上海生命法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等学会的常务理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评审委员、德国洪堡学会会员、德国比较法学会(Gesellschaft fuer Rechtsvergleichung)会员等重要学术职务,形成了较强的学术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同济大学法学院秉承学校对德国及[[欧洲]]交流的传统与优势,依托学校的理工优势学科,形成了以知识产权、德国法与欧盟法、建筑与环境法等为特色的教学与研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综合性、复合型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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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好样的!无臂少年彭超考上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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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好样的!无臂少年彭超考上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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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ategory:520 教育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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