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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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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即須離境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僑居國外人民或澳門居民,得憑我國有效護照(如持普通護照必須有回臺加簽),或臺灣地區有效入出境證及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免簽證者不在此限)暨訂妥位之機船票,於入境機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臨時入出境通知單,憑單入出境。
*** 其所持普通護照上之回臺加簽,無論係何種字號均不予註銷。
***(二)持用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僑居國外人民因特殊事故來臺,如時間迫促,不及按照規定時間辦理正式申請手續者,得由有關機關函請境管局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先行來臺,並補辦入境手續。
*** 澳門居民或途經港澳之前項人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不及按照規定辦理者,得在港澳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發入境證明函。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換發回臺加簽,持憑入境;其不須持用護照者,得申請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並補辦入出境手續。
*參、出境:
**九、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將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送境管局或其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合辦公處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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