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4
次編輯
變更
杨国文
,無編輯摘要
|缩略图
|center|[https://gss0.bdstatic.com/94o3dSag_xI4khGkpoWK1HF6hhy/baike/w%3D268/sign=2ffd78bdad345982c58ae29434f5310b/9c16fdfaaf51f3de0caf55ad94eef01f3b2979de.jpg 原图链接] [https://baike.baidu.com/pic/%E6%9D%A8%E5%9B%BD%E6%96%87/6943397/0/9c16fdfaaf51f3de0caf55ad94eef01f3b2979de?fr=lemma&ct=single#aid=0&pic=9c16fdfaaf51f3de0caf55ad94eef01f3b2979de 来自百度网]]]
| 出生日期 = {{birth date and age|1961|09|07}}
| 出生地点 = 内蒙古凉城
}}
== '''杨国文个人简介''' == <p style="text-indent:2em;"> 杨国文 ,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内蒙古[[凉城]]人,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 人物履历 ==
*1979.08——1981.07,乌兰察布盟财贸学校学习
*1981.07——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财政局工作
*1990.08——1993.12,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2.01——1992.12挂职任凉城县六苏木乡党委副书记)
== 人物事件 ==
===违纪审查===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6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p style="text-indent:2em;">
经查,杨国文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p style="text-indent:2em;">
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常委、集宁区委原书记杨国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乌兰察布市市委原常委、中共集宁区委原书记(副厅级)杨国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文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县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92250.00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680415.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市纪委监委干部及各界群众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