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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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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滿'''== '''[[ 尼满]]'''({{lang-mnc|ᠨᡳᠮᠠᠨ|v=niman}},{{bd|17世纪||1669年|catIdx=N尼}}),[[富察氏]],[[满洲镶黄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清太宗]]时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笔帖式]]。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获得朝廷採纳。<ref>《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ref>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赖以生者惟农与商,大臣不宜与小民争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体皇上爱民至意,凡商货辏集,多获利益之所,占据贸易、纵属放债牟利,州县官莫敢谁何,此辈遂肆行无忌,偪民变产偿债,甚至酿成命桉。请敕禁 [[ 藩王 ]] 等商人,除本城贸易外,如仍贸易各处,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举首者,以徇庇论;本主以纵属治罪,贷物债银入官。」又疏陈:「百姓固苦于不肖官员睃削,更苦于差役繁剧。如差遣官员船隻夫马,一切供应虽有额设钱粮,而贪官污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渔。请嗣后除军国大事仍由内差,其他责成各督抚,如隐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议定实行。
九月初五日,甄别部院堂官,议以「尼满历任年久,办事虽勤,重大事未见指参,应降三级留任。」得旨,尼满解职,以原品随旗行走,不久后卒。
==家族及关连==
 尼满属 [[ 镶黄旗 ]] 满洲沙济富察氏第八世。<ref>《沙济富察氏宗谱》,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ref> 
*祖父:果克託(高图),[[清太祖]]时期与从兄弟延珠瑚、噶哈、卫齐归附[[后金]]。
 
*子:
 
**[[法保]],官至[[三等侍卫]]。
 
**常在,闲散。
 
**永存,官至国子监助教。
 
**寿保,闲散。
 
**[[永德 (沙济富察氏)|永德]],官至[[陵寝总管]]。
 
**[[宝存]],官至三等侍卫。
==参考 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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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定国史大臣传 ]] 》卷三十一之三十三,画一本正编。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清国史馆]]传稿,701005674号。
 
*[[李桓 (湘阴)|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徵]]初编》 卷四十三,卿贰三。
 *《 [[ 满洲名臣传 ]] 》卷三十四。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一册·部院大臣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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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清朝翰林院编修]]
[[Category:内阁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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