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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滿
尼滿(滿語:ᠨᡳᠮᠠᠨ,穆麟德:niman,17世紀-1669年),富察氏,滿洲鑲黃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十年(1653年),升內秘書院侍讀學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滿,恩廕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隨後擢內弘文院學士。[2]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遷保和殿學士,兼禮部左侍郎。[3]
該年,給事中孫光祀、成肇毅、鎮海將軍劉之源、江南總督郎廷佐彈劾蘇松提督馬逢知暗中勾結海賊鄭成功,順治帝命朝臣會審,會審認定馬逢知勾結海逆,應與其子一併處死;順治帝認為未得實情,八月,命尼滿趕赴江南,會同劉之源、郎廷佐確審。十二月,尼滿等人查明合奏,馬逢知於鄭成功攻打江寧時,以招撫為藉口,不誅殺鄭氏黨徒,反而聯絡書信。經過議政王大臣核實後,將馬逢知按律論罪處死。[5]
十八年(1661年),轉刑部左侍郎。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頃者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犯人,許自認修造城樓及部院衙門,釋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產先已籍沒入官,計修工之費不啻數萬金,何自而得?一經奉旨回籍,視稍贍之家,挾詐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後有認工贖罪者,請概行停止。」獲得朝廷採納。[8]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賴以生者惟農與商,大臣不宜與小民爭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體皇上愛民至意,凡商貨輳集,多獲利益之所,占據貿易、縱屬放債牟利,州縣官莫敢誰何,此輩遂肆行無忌,偪民變產償債,甚至釀成命桉。請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貿易外,如仍貿易各處,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舉首者,以徇庇論;本主以縱屬治罪,貸物債銀入官。」又疏陳:「百姓固苦於不肖官員睃削,更苦於差役繁劇。如差遣官員船隻夫馬,一切供應雖有額設錢糧,而貪官污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漁。請嗣後除軍國大事仍由內差,其他責成各督撫,如隱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議定實行。
九月初五日,甄別部院堂官,議以「尼滿歷任年久,辦事雖勤,重大事未見指參,應降三級留任。」得旨,尼滿解職,以原品隨旗行走,不久後卒。
家族及關連
- 子:
- 常在,閒散。
- 永存,官至國子監助教。
- 壽保,閒散。
- 寶存,官至三等侍衛。
參考資料
- 《欽定國史大臣傳》卷三十一之三十三,畫一本正編。
- 《滿洲名臣傳》卷三十四。
-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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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阿思哈 |
滿刑部右侍郎 順治十七年六月辛丑 -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1660年7月24日 - 1661年3月2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宜理布 |
滿刑部左侍郎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1661年3月2日 - 1663年7月20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覺羅科爾昆 |
滿刑部尚書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1663年7月20日 - 1666年8月28日 |
繼任: 對喀納 |
前任: 覺羅雅布蘭 |
滿左都御史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 康熙八年九月乙未 1666年8月28日 - 1669年9月29日 |
繼任: 納蘭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