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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事件
,→林園事件爆發
===林園事件爆發===
* 1988.9.20 連續3天豪雨造成聯合汙水處理廠廢水溢流,養殖業損失慘重。
* 1988.9.22 汕尾地區海域及漁港出現大批死魚,漁港內油汙瀰漫海面,居民懷疑林園工業區汙水處理廠發生廢水外流(聯合汙水處理廠無能處理廢汙水,被環保局勒令改善,但遲不執行改善,被處以2000多萬元罰款也拒絕繳納),造成下游村民 [[ 養殖 ]] 魚、蝦大量死亡,漁民之舢舨漁船冷卻系統損壞。* 1988.9.23 汕尾地區村民200-300人包圍林園工業區管理中心,要求 [[ 工業 ]] 區派代表協調賠償10億元,並防止汙染擴散。
* 1988.10.4 於工業局管理中心開協調會,由縣議會吳鴻鳴主持,工業局長、汙水處理廠廠長、主任、水產課長、汕尾地方人士及30名漁民代表協商,300-400名汕尾漁民在外聲援。漁民王基全主張汕尾三村共7600人應賠償30萬元;經協調居民要求每人賠償10萬元,即日起汙水處理廠復工。
* 1988.10.5 又見汕尾漁港盡佈魚屍。
* 1988.10.6 中芸、鳳芸、溪州、西溪村加入抗議行列,要求比照汕尾三村賠償。
* 1988.10.11 再開第三次協調會,七個村 [[ 村 ]] 民近千人聚集在管理中心及汙水處理廠外周圍抗議(汕尾三村民及其他四村村民發生衝突),協調會由高雄縣長余陳月瑛主持,汕尾村代表30人、工業局五組組長潘丁白、副議長吳鴻鳴、環保策進會召集人王高員、副召集人黃翼松、陳進國、縣 [[ 議員 ]] 黃河澄、汙水廠長蔡宏元、以及廠商聯誼會秘書向伸屏等出席,結果協調不成。
* 1988.10.12 居民分批守於工廠周圍空地,監視有無排放廢水,結果林園工業區中每家石化廠皆排放出廢水,居民要求各石化廠全面停工。工業區緊急召開18家廠商代表會商決定,先提撥1億元寄存高雄縣政府再行協調,惟須在13日准予復工。
* 1988.10.13 東汕、西汕、北汕、中芸、鳳芸、溪洲、西溪等七個村約五百村民與時任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楊世緘協調破裂。
* 1988.10.14 大批警力進駐林園工業區,時任經濟部長[[陳履安]]委請代表高雄紅、白、黑三派勢力立委黃河清、余政憲、王金平及農業團體立委蘇火燈與經濟部參事陳豐義夜晚南下[[高雄]],與時任高雄縣長[[余陳月瑛]]及地方民眾代表徹夜進行溝通。
* 1988.10.15 經濟部參事陳豐義、工業局長楊世緘、五組科長林志森與高雄縣長余陳月瑛、立委余政憲、[[王金平]]、黃河清於上午7時30分在國賓飯店秘密協商林園工業區復工對策。9時10分林園鄉長黃清景加入密商,晚上7點20分達成林園鄉19村賠償協議:「汕尾區3村每人獲賠8萬元,中芸4區每人獲賠5萬元,其他12村每村獲得地方建設補助款1000萬元。共計賠償12億7千萬元。居民同意自晚上6點讓18家石化廠復工<ref>[https://www.cet-taiwan.org/node/1460 林園石化工業區污染及反公害運動]地球公民基金會</ref>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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