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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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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于1988年10月,是由本市 [[ 预防医学 ]] 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 [[ 社会团体 ]] 法人<ref>[https://www.sohu.com/a/417774794_100274859 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搜狐,2020-09-11</ref>。现有个人会员1369名,单位会员84家。
2022年8月9日,学会召开了第七届会员 [[ 代表 ]] 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 [[ 理事会 ]] 。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兼)1名,理事57名,常务理事19名,同时经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3人。
==业务范围 ==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 [[ 出版 ]] 刊物,组织继续教育和四技服务。
学会有27个 [[ 专业 ]] 委员会。设有组织与财务、学术与交流、科普与出版、 [[ 教育 ]] 与培训、科技与开发、公共卫生标准与规范建设共6个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负责学会日常运行工作。
多年来,学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方向,努力开拓学会工作的新局面。学会充分发挥预防医学科技智库作用,服务党和 [[ 政府 ]] 科学决策咨询;充分利用本市预防医学专家资源,推进学术繁荣与发展,开展科普提升公民 [[ 健康 ]] 素养,落实预防医学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培训,出版发行学术期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开展科技服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申江健康论坛、长三角科技论坛预防医学<ref>[https://www.sohu.com/a/403028271_508586 专业解读——预防医学] ,搜狐,2020-06-18 </ref>分论坛等,已成为学会的主要学术 [[ 品牌 ]] 。为繁荣学术,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大量学术交流活动。
学会是上海市科协五星级学会, [[ 上海市民政 局4A 局]]4A 级社会组织,获得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中华预防医学会先进集体、上海市科协学术年会优秀组织单位等称号,已成为推动上海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章程(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预防医学会。( [[ 英文 ]] 名称是Shangha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是SPM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 [[ 管理 ]] 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一) 开展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交往,推动国内外科技合作,组织科学考察;
(二) 促进预防医学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 发展 ]] 与推广公共卫生适宜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 为本市预防保健、卫生防病和 [[ 公共卫生 ]] 安全保障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循证咨询;
(四) 普及预防医学知识,传播科学和健康理念,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增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公众科学健康素养;
(五) 发现、推荐 [[ 科技 ]] 人才,表彰优秀预防医学科技人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
(六) 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着和科普作品;
(七) 举办各类 [[ 培训 ]]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知识更新,提高预防保健学术水平;
(八) 编辑出版《上海预防医学》杂志,编译专着及有关科技文献资料;
(九) 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科技 [[ 项目 ]] 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技术标准研制;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 [[ 服务 ]] 会员的各类活动,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出版刊物,组织继续教育和四技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 民族 ]] 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本会坚持党的 [[ 领导 ]]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的作用,以政治引领学会事业发展。党的工作小组参与学会重大事宜的商议与决策;
(三)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 [[ 民主 ]] 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五)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 [[ 原则 ]] ,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 [[ 章程 ]]
(三) 个人会员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 [[ 技术 ]] 职称;
2、获得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专业领域 [[ 硕士 ]] 或以上学位者,或获得其他专业领域硕士或以上学位,现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者;
3、从事预防医学、 [[ 公共卫生 ]] 、临床预防、医学教育以及相应技术和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工作满三年以上;
4、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四)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 [[ 教学 ]]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社会组织,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入会。
(五) 资深会员
对本会工作或专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以及积极支持、资助或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中外专家、学者,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可授予“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资深会员”的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个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相关 [[ 专业 ]] 委员会初审并推荐;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会员证”。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 [[ 制度 ]] 、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七) 法律、法规、 [[ 规章 ]] 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 [[ 章程 ]]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 恪守职业操守、科学 [[ 道德 ]] 和诚信;
(八)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 [[ 章程 ]] 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 [[ 代表 ]] 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 档案 ]]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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