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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防醫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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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成立於1988年10月,是由本市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類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1]。現有個人會員1369名,單位會員84家。

2022年8月9日,學會召開了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現有會長1名,副會長7名,秘書長(兼)1名,理事57名,常務理事19名,同時經選舉產生第一屆監事會監事3人。

業務範圍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科學知識,出版刊物,組織繼續教育和四技服務。

學會有27個專業委員會。設有組織與財務、學術與交流、科普與出版、教育與培訓、科技與開發、公共衛生標準與規範建設共6個工作委員會。學會辦公室負責學會日常運行工作。

多年來,學會始終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緊緊圍繞國家衛生與健康事業的發展方向,努力開拓學會工作的新局面。學會充分發揮預防醫學科技智庫作用,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諮詢;充分利用本市預防醫學專家資源,推進學術繁榮與發展,開展科普提升公民健康素養,落實預防醫學相關專業領域業務培訓,出版發行學術期刊,承接政府職能轉移並開展科技服務。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學術年會、申江健康論壇、長三角科技論壇預防醫學[2]分論壇等,已成為學會的主要學術品牌。為繁榮學術,學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每年組織開展大量學術交流活動。

學會是上海市科協五星級學會,上海市民政局4A級社會組織,獲得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中華預防醫學會先進集體、上海市科協學術年會優秀組織單位等稱號,已成為推動上海公共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章程(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12月22日經上海市預防醫學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預防醫學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是SPM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本市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科技類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市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進預防醫學學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預防醫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預防醫學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城市公共衛生安全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開展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活動和學術交往,推動國內外科技合作,組織科學考察;

(二) 促進預防醫學科技成果的應用與轉化,發展與推廣公共衛生適宜技術,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 為本市預防保健、衛生防病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的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提供循證諮詢;

(四) 普及預防醫學知識,傳播科學和健康理念,反對迷信和偽科學,增強公眾健康意識,提高公眾科學健康素養;

(五) 發現、推薦科技人才,表彰優秀預防醫學科技人員和預防醫學工作者;

(六) 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科技論着和科普作品;

(七) 舉辦各類培訓,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知識更新,提高預防保健學術水平;

(八) 編輯出版《上海預防醫學》雜誌,編譯專着及有關科技文獻資料;

(九) 承辦相關部門委託的科技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編審和技術標準研製;

(十)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舉辦服務會員的各類活動,反映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科學知識,出版刊物,組織繼續教育和四技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 本會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的作用,以政治引領學會事業發展。黨的工作小組參與學會重大事宜的商議與決策;

(三) 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四)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五)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本會;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個人會員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獲得預防醫學和公共衛生相關專業領域碩士或以上學位者,或獲得其他專業領域碩士或以上學位,現從事預防醫學和公共衛生相關領域工作,並具有一定經驗者;

3、從事預防醫學、公共衛生、臨床預防、醫學教育以及相應技術和產品研發的科技人員,工作滿三年以上;

4、從事衛生管理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四) 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有關社會組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和支持本會工作的,均可申請入會。

(五) 資深會員

對本會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重大貢獻,並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專家、學者,以及積極支持、資助或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中外專家、學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上海市預防醫學會資深會員」的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由個人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並推薦;

(二) 經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在本會登記註冊並發給「上海市預防醫學會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 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七) 恪守職業操守、科學道德和誠信;

(八)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