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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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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会'''上海商会成立于1988年,于2003年3月又以" 上海国际商会" 的名称在 [[ 上海市民政局 ]] 注册登记。上海国际商会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 法律 ]] 、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
==相关服务==
(一) 商协会服务
立足上海、面向国际,与 [[ 世界 ]] 各国友好商协会、世界贸易中心成员开展交流,共谋合作;
服务企业、面向市场,提供 [[ 信息 ]] 咨询、商务展览、经贸考察、商务洽谈、 [[ 交流 ]] 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共创繁荣。
(二) 国际展览
主办和接待国际来华展览,举办和参加海外经贸展览活动,出展; [[ 经营管理 ]] 、承包、租赁经营展览场所;安排与展览有关的商务会议接待;组织办展期间的技术交流会和贸易洽谈;办理展品的进出口、保税、 [[ 运输 ]] 、留购业务;收集分发展览会信息、样本、技术资料。
(三) 国际联络服务
联络国际经贸组织, [[ 策划 ]] 各项商务安排;
接待海外经贸团组,协调相关外事活动;
组织经贸出访 [[ 交流 ]] ,举办国际会议论坛。
(四) 国际仲裁服务
受理国际、国内经贸争议案件;
独立、公正、快捷作出 [[ 仲裁 ]] 裁决。
(五) 法律咨询服务
上海首家经审批设立的 [[ 法律 ]] 咨询公司
中国2010年 [[ 上海世博会 ]] 申办委员会确定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
(六) 商务咨询服务
为境外商贸机构、 [[ 企业 ]] 设立驻沪代表处,为外商来沪投资办企业,提供咨询代理与服务;
为国内企业、个人赴海外投资发展提供咨询与 [[ 服务 ]]
受托举办各类经贸讲座、洽谈会,举办各类样本展、小型 [[ 商品 ]] 展和产品陈列;
受托提供市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
编辑投资指南、企业名录、商品样本 [[ 资料 ]]
(七) 出证认证服务
签发出口 [[ 货物 ]] 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认证涉外商业单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出具ATA单证册,代办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
受理江、浙、皖、沪出口企业国际商事证明书和涉外 [[ 商业 ]] 单据的使领馆认证。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国际商会。 [[ 英文 ]] 名称: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缩写:COICS )。
第二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 [[ 事业单位 ]] 、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 [[ 政策 ]] ,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上海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上海国际商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管理 ]] ,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及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上海国际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址设在 [[ 上海 ]]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 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企业的 [[ 生产经营 ]] 及发展;
(二)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 [[ 经济 ]] 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 [[ 合作 ]] 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海国际商会诚信形象;
(四) 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 [[ 信息 ]] ,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强同国内外商会及海外商会驻沪机构的 [[ 交流 ]] 、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现代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为培养企业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做好 [[ 培训 ]] 工作;
(七) 出版发行有关刊物、 [[ 书籍;]];
(八)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商务服务与 [[ 考察 ]] 、培训人才、出版刊物、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一) 凡在上海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 [[ 事业 ]] ,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事业;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沪投资企业;
3. 境外企业驻沪 [[ 代表 ]] 处。
(二)凡在上海地区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团体或办事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
1. 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 [[ 团体 ]]
2. 境外经贸团体驻上海办事处;
3. 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区、县国际商会组织。
(三)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 [[ 学术 ]] 团体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 [[ 监督 ]]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 入会自愿和退会 [[ 自由 ]]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 [[ 工作 ]]
3.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 [[ 标准 ]] 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二条 联系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免缴会费外,其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 [[ 出席 ]] 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国际商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 [[ 理事 ]] 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 理事会 ]] 是上海国际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领导 ]] 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 [[ 工作 ]]
(二) 选举任免上海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 [[ 领导 ]] 成员,并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上海国际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 [[ 报告 ]] 和工作计划;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拟订上海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 [[ 方案 ]]
(八) [[ 讨论 ]] 、起草《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 [[ 出席 ]] 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指导和协调上海国际商会的 [[ 工作 ]] 与活动;
(三)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四) 制定上海国际商会的基本 [[ 管理 ]] 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 [[ 法人 ]] 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上海国际商会 [[ 日常 ]] 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选举 [[ 产生 ]] 的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驻会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 [[ 日常 ]] 事务,非驻会副会长实行轮值工作制。
第十九条 [[ 理事 ]]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 秘书 ]] 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国际商会可按有关 [[ 法规 ]] ,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设立有关专 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4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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