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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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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师协会'''于2009年2月3日经 [[ 广州市民政局 ]] 批准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医师协会, [[ 英文 ]] 名称为Guangzhou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GZMDA。
第二条 广州市医师协会是由广州地区执业 [[ 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以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指导、 [[ 服务 ]] 、自律、维权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医师遵守国家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 [[ 法规 ]] 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 [[ 中国医师协会 ]] 、广东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 [[ 广东省 ]][[ 广州市 ]] 西华路534、536号首层、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 [[ 认真 ]]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自律性管理, [[ 规范 ]] 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使医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 [[ 理解 ]] 与支持,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 [[ 尊重 ]]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 [[ 愿望 ]] ,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 [[ 继续医学教育 ]] ,加强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服务,推介医、药新技术、新 [[ 成果 ]] ,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 [[ 医学 ]] 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帮助农村和基层的 [[ 医疗卫生 ]] 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 [[ 贡献 ]] 的医师以及优秀协会工作者;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十一)举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 [[ 经济 ]] 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并在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连续执业 [[ 注册 ]] 满一年或以上;
(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并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 [[ 规定 ]] 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六)遵守医师的 [[ 职业道德 ]] 、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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