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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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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出口商会'''(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简称GDCCIE),是经 [[ 广东省民政厅 ]] 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受广东省商务厅指导,由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以及行业内一些有名望、有影响的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业组织。本商会于2006年7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定址于广东外贸大厦。是广东省较早成立的外经贸领域的行业商事协会。创始会员以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集团、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 食品 ]] 水产进出口集团公司、阳江十八子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国有进出口大企业和 [[ 民营企业 ]] 发起和构成,至今会员已从100多家发展成上千家。
==机构简介==
本商会由原广东省外经贸委主任、原省人大秘书长徐德志担任名誉会长,更有业内一些有名望人士及 [[ 政府 ]] 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高级顾问,并与多国驻穗总领事馆建立与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办会理念==
广东进出口商会遵循服务立会、沟通兴会、协同强会的办会理念,坚持商会宗旨,突出公益性和群众性的组织原则,团结广大业内同仁和社会各方热心人士,主动服务政府决策,助推会员企业发展,搭建 [[ 政府 ]] [[ 行业 ]] 、企业携手共进平台,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企业提供合适、合度、有质、高效服务,为广东省进出口商事从大省转向强省贡献力量。
广东进出口商会拥有完备而权威的组织运作架构;建有高 [[ 质量 ]] 、广覆盖的专家库;营造与驻广州地区所有领事馆的业务沟通渠道;承接了政府购买的培训和调研服务;构建与全省各地方专业对口商会的友好合作网络;创设了系统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会员企业培训体系和五大分类培训基地;开拓了综合健康方案设计等为会员服务的一系列项; 打造了“广交会”、“泰国商展”、定期召开的“ [[ 法律 ]] 、税务、海关商事征询会”、“新政策解读会”等一大批有影响力、有口碑的服务品牌;开展了“跨境电商”、“行业新常态”、“自贸区设立及影响”等调研并产生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以指导会员发展。
商会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谋、企业会员的贴心人,在国际市场与企业会员之间积极发挥纽带作用;自成立以来,就担起春秋两届“广交会”广东团的具体事务服务工作,并且连续五年在泰国曼谷举办广东 [[ 产品 ]] 展销会,先后在 [[ 阿塞拜疆 ]] 、老挝、缅甸、土耳其等国家举办经贸洽谈会,连续四年组织企业参加澳门国际环保节能展览会等一系列服务项目,为此建立了全方位、高标准的服务体系,成为企业会员“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
有为才有位,使商会拥有越来越多的会员,产生了越来越强的凝聚力,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肯定和赞许。诚然,商会尚有不足之处和仍需拓展空间,我们必须奋力改进和担负。广东进出口商会拥有 [[ 进出口 ]] 专业组展、企业进出口商务拓展服务、业务 [[ 培训 ]] 、政策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和拓展方案提供、企业家个性化需求定制、理论学术交流、书刊编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广泛的业务。目前,商会拥有秘书处、外联部、展览部、会员服务部、培训部、财务部、法律部等内设机构。广东进出口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法律总顾问为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何培华首席律师。
==广东进出口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进出口商会。 [[ 英文 ]] 译名: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缩写:GDCC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 [[ 进出口 ]] 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的企业以及行业内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适应外贸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对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中介作用和行业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和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 [[ 广东省 ]]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 [[ 政策 ]] ,倡导会员守法经营;
(二)代表会员利益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政府制定决策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密切会员与 [[ 海关 ]] 、税务、外汇、检验检疫、工商、银行、保险、外经贸管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小微企业融资,为企业在业务运作中获得支持提供服务;
(四)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 [[ 联系 ]] ,交流信息,组织和协助企业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五)负责组织、协办国内外各种交易会、博览会、商洽会的组团和筹备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的招、投标和打证工作;
(七)配合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进出口业务的协调 [[ 工作 ]]
(八)协调、指导、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1. 结合国际市场的变化,对进出口 [[ 商品 ]] 价格及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2. 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省的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或制定应对措施,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 [[ 服务 ]]
1. 组织会员参加国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展览会;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调研、推销和贸易洽谈;协助会员申办出境手续;
2. 积极开展各项专业 [[ 培训 ]] 、研讨、咨询、信息交流等业务。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 法律法规 ]] 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 [[ 机关 ]] 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 原则 ]]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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