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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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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联合会'''(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简称SFA)是 [[ 山东省 ]] 内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发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 [[ 社会团体 ]] 法人,于2019年3月15日成立,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起单位包括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民间融资机构协会,鲁信集团、中泰证券、山东省国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现有会员159家。
==宗旨==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围绕做强做优现代 [[ 金融 ]] 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以“服务、协调、发展”为宗旨,集中全省金融业的整体优势和力量,参与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积极推动行业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创新金融纠纷调解多元、高效解决手段;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打通会员之间及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 [[ 合作 ]] 交流渠道,为会员的经营发展争取政策与 [[ 资源 ]] ,实现会员互动、资源互补、政策支持、共同发展。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名称是 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缩写为 SFA)。
第二条 本会由山东省内从事金融<ref>[https://www.sohu.com/a/122233836_581729 什么是金融?],搜狐,2016-12-21</ref>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法人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本省金融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之间、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加快山东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提升我省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 山东省民政厅 ]] 。本会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 [[ 济南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宣传我省金融发展成效和特色亮点,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建议;
(二)参与我省金融业发展 [[ 规划 ]] 、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的制定;
(三)举办金融产业相关的 [[ 论坛 ]] 、展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经批准开展金融领域评优评选等活动;
(四)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帮助我省金融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我省金融业 [[ 市场 ]] 竞争力;
(五)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建立和完善 [[ 行业 ]] 调处机制,为会员提供市场、管理、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发展信息及 [[ 市场 ]] 需求,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与有关 [[ 社会公益 ]] 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业务事项。
第八条 与境外非 [[ 政府 ]] 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备合法的业务 [[ 经营 ]] 主体资格,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并在山东省经济、金融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或组织;
(四)省内金融教学研究机构和其它为山东金融发展提供支持 [[ 服务 ]] 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联合会 [[ 秘书 ]] 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 [[ 理事会 ]] 或理事会授权本会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 资料 ]]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法律、法规、 [[ 规章 ]] 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并不得提出 [[ 财产 ]] 要求。
会员连续1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无故不参与本会的 [[ 重要 ]] 活动等,约谈后仍未纠正的,联合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可能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 [[ 经济 ]] 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或 [[ 工商管理 ]]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 [[ 报告 ]]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 日常 ]]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 [[ 工作 ]] 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 [[ 法规 ]] 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 [[ 范围 ]] 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 [[ 认真 ]] 、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 理事 ]]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 [[ 正常 ]] 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的申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便担任该 [[ 职务 ]] ,由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推荐人员接任该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 特殊 ]] 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代表 ]]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等 [[ 社会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 [[ 法律法规 ]] 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 [[ 职务 ]]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 [[ 会计 ]] 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 [[ 财务管理 ]] 人员损害社会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 [[ 开展 ]] 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参考文献==
[[Category: 500 社會科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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