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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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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线电管理的 [[ 法律法规 ]] 和方针政策,协调处理辖区内无线电管理事宜;按照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监测及干扰协调、查处工作,查处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管理所属 [[ 无线电]]<ref>[https://www.sohu.com/a/589092338_121123700 【“无线”精彩】无线电科普知识(四)],搜狐,2022-09-29 </ref>监测站的工作。无线电监测站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单位地址: [[ 和田市 ]] 塔乃依北路3号行署五楼
==相关资讯==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 [[ 范围 ]] 、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 [[ 材料 ]] 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相关 [[ 卫星 ]] 地球站的,适用于本指南。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规定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 [[ 机关 ]] 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 [[ 通信 ]] 的地球站。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三、审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 [[ 中央军委 ]] 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令第7号);
(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七、申请条件
(一)设置使用属于某个 [[ 卫星 ]] 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 [[ 通信]]<ref>[http://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2-07-16/doc-imizmscv1914982.shtml 探秘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新浪网,2022-07-16</ref>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 [[ 设备 ]] 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4.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 [[ 技能 ]] 的人员;
5.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6.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7.卫星地球站的 [[ 技术 ]] 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9.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除符合(二)中第3、4、5、6、7、8、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利用的、由合法 [[ 经营 ]] 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2.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批准,并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使用许可;
3.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使用许可;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 [[ 系统 ]] 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 [[ 频率 ]]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 [[ 经营 ]]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应当向卫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卫星地球站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 [[ 身份 ]] 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4.卫星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两份)
5.卫星地球站站址 [[ 电磁 ]] 环境测试报告。(原件,两份)
(二)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除应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二)中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 [[ 资源 ]] 使用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2.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 [[ 服务 ]] 对象、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两份)
3.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原件,两份)
4. 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两份)
5. [[ 国家 ]] 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两份)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向卫星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 [[ 技术 ]] 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3.《移动卫星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两份)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 [[ 乌鲁木齐市 ]]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联系电话:
(一)申请组建卫星通信网的:
1.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 [[ 材料 ]]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 [[ 安全 ]] 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等材料进行专家审查的,我局将组织 [[ 专家 ]] 进行相关工作,出具审查结论。我局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一般为30至6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
2.除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卫星地球站以外的申请,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 [[ 专家 ]] 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卫星地球站,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协调,所需 [[ 时间 ]] 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
十四、办结时限
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 [[ 工作 ]]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线电台(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 [[ 地球 ]] 站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审批结果
咨询单位: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 [[ 水磨沟区 ]] 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联系电话:
二十、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八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审批 [[ 结果 ]]
二十一、年检要求
74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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