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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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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中国投融资委员会(简称投融委)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为了搭建一个专业化、高档次培训平台,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基地高级顾问由专委会名誉会长石广生、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主任杜平和专委会会长孙文同志担任。

投融委根据国际国内金融、经济形势的发展动态,在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实践科学投融资理念;承担着建立健全科学投融资信息渠道,搭建政府和企业间投融资平台;肩负着为行业服务、做行业代表,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的使命。

==工作范围==

投融委主要工作范围: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科学投融资规划;举办每年一届的“中国科学投融资高峰论坛”;与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联合成立“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组织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为政府或企业组织信托融资;开展基金业务;协调投资和银行贷款;开展利用国际投资的交流与合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办公室、项目综合管理处、投融资业务处、项目协调委员会、培训部、美国203中国企业保税区筹建处、会员部、中国投融资信息网、中国投融资信息年鉴等。

投融委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为部分地区编制了科学投融资规划、组织地方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投融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扎实地开展了科学投融资工作,为各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有关投融资领域的信息和服务,成功地组织发行了合肥高新区企业债,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同时还组织了多项信托发行、基金发起、银行贷款等项目。为国家抵御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投融委还将积极组织各地政府拓展科学投融资渠道,并加强国际合作,努力为各地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

==社团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mission,英文缩写:CIFC,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直属的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投融资信息服务专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投融资信息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投融资信息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促进合作,规划和发展我国的投融资信息化建设,从而不断加强和规范投融资行业信息内容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国投融资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国家民政部等相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B座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以组织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信息交流和服务为主体,开展国内外投融资信息领域内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览展示、培训、学术研讨、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活动。本会将不断改进、调整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投融资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凡投融资信息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以及事业、政府部门和应用投融资信息技术、具有一定数量相关技术队伍的单位,均

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投融资信息

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人士,愿意参加、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承认本会条例、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按照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四) 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三)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努力宣传本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一)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人民币;

(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

(三)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元人民币。

(四)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每年按期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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