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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 河南省 ]] 位于东经110°22′至116°38′和北纬31°23′至-36°22′之间,大部分地区在黄河以南,故称“河南”。因古代为豫州之地,故简称“豫”。四邻与山东、河北、山西、 [[ 陕西 ]] 、湖北、安徽六省接壤,因位于九州中心,又有“中州”“中原”之称。全省东西长580公里,南北宽530公里,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人口9768万。有汉、回、蒙、满等41个民族组成。全省现有18个地级市,20个县级市、88个县、省会设在郑州市。
河南省处于中纬度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北、西、南三面有 [[ 太行山 ]] 、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四大山脉环绕。山区、丘陵面积与平原面积大约各占一半。境内有黄河、淮河、卫河、汉河四大水系,大小河道1500多条,由于全省水资源总量只有413亿立方米,人均年占有量46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量的五分之一,是我国北方缺水省份之一。
==机构简介==
河南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6年5月,在省建设厅和中国水协的热情帮助和正确领导下,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以推动全行业的发展为目的,本着民主协商的原则,围绕“ [[ 服务 ]] 、协调、联系”三大职能开展活动。特别是随着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新形势下,协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不失时机地把握协会工作的主动性,河南省水协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重新定位,摆正位置,努力拓展服务范围,积极主动的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会员单位服务,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为全河南省的供水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的原名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河南分会。
河南水协成立以来,会员单位由初期的78个, [[ 发展 ]] 到目前的166个,其中理事单位50个。目前,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濮立安为协会理事长。
2001年协会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完成了 [[ 社团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整顿登记工作。2020年11月,经省民政厅备案,协会下设秘书处及七个工作部,现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2)企业管理工作部;
(3) [[ 科学技术 ]] 工作部;
(4)乡镇供水工作部;
(5)企业 [[ 文化 ]] 工作部;
(6)物资信息工作部;
(8)供水营销工作部。
协会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有了 [[ 法律 ]] 保护。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 [[ 管理 ]] ,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译名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HUWSA。
第三条 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城镇供水、节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 [[ 社会团体 ]] 。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技术进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会员间横向交流,提高行业素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 [[ 河南省民政厅 ]] 的监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 [[ 郑州市 ]] 。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 [[ 法规 ]] 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 [[ 行业 ]] 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法规 [[ 政策 ]] 、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团体标准等。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节水方面的 [[ 管理 ]] 、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开展本行业规范化考核、绩效评定,开展职业 [[ 技能 ]] 竞赛、争优创先和行业企业信用及能力等级评价等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学习。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展览、 [[ 培训 ]] 等活动,开展本行业交流合作。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企业提供政策、 [[ 市场 ]] 、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
(八)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城镇供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备供水设施单位;与城镇供水、节水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科研 [[ 设计 ]] 、大专院校、水工业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节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 [[ 营业执照 ]] 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追认。
(三)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 [[ 开展 ]] 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的服务及发行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本会反映生产 [[ 经营 ]] 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 [[ 职务 ]]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