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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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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河南省位於東經110°22′至116°38′和北緯31°23′至-36°22′之間,大部分地區在黃河以南,故稱「河南」。因古代為豫州之地,故簡稱「豫」。四鄰與山東、河北、山西、陝西、湖北、安徽六省接壤,因位於九州中心,又有「中州」「中原」之稱。全省東西長580公里,南北寬530公里,總面積16.7萬平方公里,人口9768萬。有漢、回、蒙、滿等41個民族組成。全省現有18個地級市,20個縣級市、88個縣、省會設在鄭州市。

河南省處於中緯度地帶,地勢西高東低,北、西、南三面有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別山四大山脈環繞。山區、丘陵[1]面積與平原面積大約各占一半。境內有黃河、淮河、衛河、漢河四大水系,大小河道1500多條,由於全省水資源總量只有413億立方米,人均年占有量460立方米,僅為全國人均水量的五分之一,是我國北方缺水省份之一。

機構簡介

河南城鎮供水協會成立於1986年5月,在省建設廳和中國水協的熱情幫助和正確領導下,堅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宗旨,以推動全行業的發展為目的,本着民主協商的原則,圍繞「服務、協調、聯繫」三大職能開展活動。特別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的深入發展,企業改革和政府職能轉移的新形勢下,協會工作面臨着新的機遇和挑戰,為了不失時機地把握協會工作的主動性,河南省水協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重新定位,擺正位置,努力拓展服務範圍,積極主動的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為會員單位服務,增強了協會的凝聚力,為全河南省的供水事業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的原名為中國城鎮供水協會河南分會。

河南水協成立以來,會員單位由初期的78個,發展到目前的166個,其中理事單位50個。目前,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濮立安為協會理事長。

2001年協會根據省民政廳要求,完成了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整頓登記工作。2020年11月,經省民政廳備案,協會下設秘書處及七個工作部,現有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1)秘書處;

(2)企業管理工作部;

(3)科學技術工作部;

(4)鄉鎮供水工作部;

(5)企業文化工作部;

(6)物資信息工作部;

(7)供水工程工作部;

(8)供水營銷工作部。

協會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確認,協會的各項工作活動的開展有了法律保護。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縮寫:HUWSA。

第三條 本會由河南省內從事城鎮供水、節水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和技術進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會員間橫向交流,提高行業素質,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省城鎮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節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維護會員權益和行業利益,向政府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和建議;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法規政策、發展規劃、技術政策,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參與本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團體標準等。

(四)總結、交流、推廣城鎮供水、節水方面的管理、運營、服務的經驗及創新成果,促進行業改革和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示範與應用,諮詢服務活動。

(五)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開展本行業規範化考核、績效評定,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爭優創先和行業企業信用及能力等級評價等行業自律活動,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學習。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展覽、培訓等活動,開展本行業交流合作。

(七)出版發行會刊、會報、年鑑和資料,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台,向會員和企業提供政策、市場、技術、設備等信息服務。

(八)做好政府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城鎮供水、節水企事業單位及企業自備供水設施單位;與城鎮供水、節水相關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科研設計、大專院校、水工業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城鎮供水節水行業領域內具有良好聲譽。

(四)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也可經理事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追認。

(三)經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開展的活動;

(三)獲取本會的服務及發行的各種有關信息資料和報刊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主動向本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行業發展信息、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和考察資料,為協會開展調研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再符合會員條件,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