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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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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英国国会2.jpg|缩略图 |右|250px|[https://timgsa.baidu.com/timg?image&quality=80&size=b9999_10000&sec=1564946227798&di=a5186f114b9722432eeded11da7efec3&imgtype=0&src=http%3A%2F%2Fphotocdn.sohu.com%2F20130617%2FImg379006753.jpg 原图链接][http://roll.sohu.com/20130617/n379006746.shtml 图片来源于搜狐网]]]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lang-en|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至上|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lang-en|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至上|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 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英国上议院|上议院]]和[[英国下议院|下议院]]。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 。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即[[国会大厦]])不同的[[房间]]内
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即[[国会大厦]])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   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
==历史沿革==
 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中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   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Treaty of Union)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 (苏格兰王国)|苏格兰议会]](Parliament of Scotland)合併成为[[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在1800年所通过的《[[1800联合法案]]》(Acts of Union 1800)再将[[爱尔兰议会 (爱尔兰王国)|爱尔兰议会]]于1801年(Parliament of Ireland)合併,成立了[[英国国会]]。
===贤人会议===
 [[英格兰议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贤人会议]]辅佐,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长 (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郡长]](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及[[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贤人会议同样拥有席位。   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与国家内外的重大[[决策]]却只能通过寻求贤人会议的建议(以及后期的贤人会议同意)而制定。
===大会议与御前会议===
 1066年[[威廉一世 (英格兰)|威廉一世]]将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 (欧洲)|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   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领主、国王宫廷的高级官员与拥有国王土地的[[神职人员]]组成)或[[御前会议 (英格兰)|御前会议]](Curia regis;由在宫廷的[[权贵]]与宫廷官员组成)寻求咨询。
===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议会]]自[[御前会议 (英格兰)|御前会议]]衍生而来。这种会议其后成为[[神职人员]](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贵族]]([[伯爵]]、[[男爵]]等)、与各[[郡 (英格兰)|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国会自治市|自治市]](borough)代表)。
1295年[[爱德华一世 (英格兰)|爱德华一世]]召开[[模范议会]],被视为往后议会的经典范例。在会议中各[[国会自治市|自治市]](包括[[市镇]]和[[城市]])的[[代表]]首次获淮参加[[英格兰议会|议会]];自此以后,每[[郡 (英格兰)|郡]]都会派两名[[骑士]]出席议会,而每自治市则派出两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   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无权力可言的,相较之下,每郡在议会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议会拥有议席与否,却全凭[[英格兰君主列表|君主]]的爱憎喜恶,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议员显露出独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机会被排除于议会之外。   至于骑士的地位,则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过由于议会初期实行[[一院制]],所以他们的力量始终不及议会中的[[贵族]]与[[神职人员]]  [[英格兰议会|议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著[[君权]]之升降而起伏。 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君权受制,而各[[郡 (英格兰)|郡]]与各[[国会自治市|自治市]]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皇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 [[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及贵族组成)
[[英格兰议会|议会]]之权威增长缓慢,随著[[君权]]之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年-1327年),[[贵族]]拥有无上权威,君权受制,而各[[郡 (英格兰)|郡]]与各[[国会自治市|自治市]]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皇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1327年-1377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镇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及贵族组成)。 国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下议院更具权势。
15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蔷薇战争]](因作战双方皆以[[蔷薇]](不是[[玫瑰]])为徽记而得名),[[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英格兰君主列表|君主]]之手。   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之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主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十六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
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繫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英格兰君主列表|君主]]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衝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 (英格兰)|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格兰联邦]]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令废止上议院。
===大不列颠议会===
 
在18世纪[[大不列颠议会|议会]]最显著的改变,要算是[[英国首相|首相]]一职的发展。后来在1782年,时任[[托利党]]首相[[肺特烈·诺斯,诺斯勳爵|肺特烈·诺斯]]因为未能带领[[大不列颠王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取得胜利,结果遭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个[[政府]]倘若不获国会的支持,就要垮台,而这也正正是今日人们对[[民主政府]]的看法。不过另边厢,儘管人们常认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议院的支持,但这其实是近代所发展开来的。同样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惯例,也绝不是早于18世纪就出现的。
===联合王国议会===
 
====19世纪====
上议院于19世纪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 (英国)|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实际居住[[人口]]众多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 (英国国会选区)|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国会自治市|自治市]]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腐败选区]],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上议院于19世纪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 (英国)|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钜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 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实际居住[[人口]]众多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 (英国国会选区)|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 小[[国会自治市|自治市]]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获得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是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腐败选区]],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1832年改革法令]]》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英国内阁|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时任[[英国首相|首相]]的[[第二代格雷伯爵查尔斯·格雷|查尔斯·格雷]]于是议请英皇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 (英国)|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   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令]]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影响力的一院。
====20世纪====
上议院的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 (英国)|自由党]]政府再次上台后`,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再度成为焦点。加税法案在[[保守党 (英国)|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英国首相|首相]]提案,英皇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及1949年国会法令|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令,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年。《1911年国会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经小幅增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上议院的权力问题于1906年[[自由党 (英国)|自由党]]政府再次上台后`,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再度成为焦点。加税法案在[[保守党 (英国)|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英国首相|首相]]提案,英皇同意,而上议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 结果,《[[1911年及1949年国会法令|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令,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年。 [[1911年国会法令]] 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 1949年,国会法经小幅增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令]]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 (英国)|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   该计画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 (英国)|保守党]]员(如[[卫生大臣]][[埃诺奇·鲍威尔]])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zh-cn:迈克尔;zh-tw:麦可;zh-hant:迈克尔;zh-hk:米高;}-·富特]])。   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皇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玛格丽特·柴契尔|-{zh-hans:撒切尔夫人; zh-hk:戴卓尔夫人; zh-tw:柴契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
====21世纪====
 
[[托尼·布莱尔|-{zh-hans:托尼·布莱尔; zh-tw:东尼·布莱尔; zh-hk:贝理雅;}-]]领导的[[工党 (英国)|工党]]于1997年重新上台后,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布莱尔内阁|-{zh-hans:布莱尔; zh-tw:布莱尔; zh-hk:贝理雅;}-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议席,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然而,有92名[[世袭贵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有关改革后来随《[[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获通过而落实。
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画]]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国会採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儘管80%民选、20%委任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部分工党[[国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国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挀,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册封]]。
工党对上议院的改革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其倾向于支持[[比利·布瑞格]](Billy Bragg)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 [[英国下议院|下议院]]2007年3月7日以337比224票、113票的多数,支持未来所有上议院的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不得再採[[世袭]]或[[任命制]];工党下议院领袖[[杰克·斯特劳]]表示,这是上议院改革历史性重要的一步。其中原本被看好80%上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其他20%仍由政府任命的方案,以305比267,仅38票的多数通过,不及要求所有上议院席次都必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提案。   杰克·斯特劳表示,有关上议院改革已讨论数十年,他说:「今天的表决是推动这项工作历史性重要一步,突破下议院的僵局,写下英国国会历史重要的一页」,「我很高兴各政党议员对此取得共识,并决定了推动的方向」。<ref>[http://www.epochtimes.com.hk/b5/7/3/9/41300.htm 英下议院通过 上议院议员须经选举产生]</ref>
[[保守党 (英国)|保守党]]主张8%[[民选]]的第二院,而[[自由民主党 (英国)|自由民主党]]则吁求改组为全民直选的[[参议院]],设立民选的国会第二院(类似于美国参议院),为[[2005年英国大选]]时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皇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年至2006年度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
== 组成和权力 ==
 
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
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淮。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
典型的内阁制民主政体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选举国会下议院议员,并由多数党组阁,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中,故有虚位元首与副署制度,行政与立法则是成员混合却又互相对抗。故内阁制民主政体的运作可被视为一连串的授权关系(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选民-逐步地将决策权威授予不同的机构 。首先,由选民经选举授权予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再授权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内阁再授权予各部会,之后部会再授权予官僚体系执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首先,由选民经选举授权予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再授权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内阁再授权予各部会,之后部会再授权予官僚体系执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更仔细来说,选民可被视为是所谓的委託人,而定期、公开、公平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election)则可被视为是一种授权的程序,而最后所选出的民选官员(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义中,实践委託人(选民)期望或目标的代理人。   在这种互动关系底下,对所有的委託人(选民)而言,要确保这些代理人(民选官员)不会背离选民的託付,甚至发生滥权谋利或怠忽职守的情形,就必须要配合某种奖惩的机制,来控制与防止代理人有关上述行为的发生。简言之,选民主要透过选票一方面授权给国会议员,另一方面也藉此对其表现加以课责;相对而言,国会议员需对其权力来源的选民负责。
== 任期 ==
 英国下议院于2011年制定「[[2011年国会固定任期法令|国会固定任期法令]]」,英国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具体日期是5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   英国首相会在五年任期后向国王提请解散国会,所以英国国会(下议院)议员的任期不会超过五年。<ref>[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uk/2015/04/150406_uk_elections_fixterm 英国大选和「固定任期议会法」][[BBC]] 2015-04-06</ref>
内阁之阁员必须出席国会为政策辩护,并且接受议员的监督质询。另外政府提出的重大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可能面临议会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表决通过,则将迫使首相辞职,首相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除倒阁外,在内阁制国家运作中,国会通常还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表示对内阁的不满,进而可能产生倒阁的结果。
== 立法职能 ==
 现今的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议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议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议院之决议立即无效。   上议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议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议院决议无效。所以上议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议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议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淮。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
== 司法职能 ==
 
上议院也仍有弹核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议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核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核首相贝理雅动议,没有通过。
== 参考文献 ==
 
{{Reflist}}
[[Category:两院制立法机构]]
[[Category:西敏制议会]]
[[Category:政治组织 ]][[Category:人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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