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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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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西蒙·達西·哈特'''('''Oliver Simon D'Arcy Hart''';{{bd|1948年|10月9日|}}),擁有[[ 美国]] 與 [[ 英國]] 雙重國籍[[经济学家]]。他关注[[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公司金融]]和[[法律经济学]]等研究领域,是[[合同理论]]、[[现代厂商理论]]和[[公司财务理论]]的创立者之一。2016年,哈特凭借 “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 与 [[芬兰]][[ 经济学家]][[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共同获得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ref name="Nobel_Eco_2016_En">[https://www.nobelprize.org/prizes/economic-sciences/2016/summary/ The Sveriges Riksbank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in Memory of Alfred Nobel 2016]</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1">[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6/10/10/2016-nobel-prize-was-awarded-by-the-contract-theory-award/ 2016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出爐,由《契約理論》得獎]</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2">[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10/357984.shtm 解读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成果]</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10-10/doc-ifxwrhpm2851740.shtml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 美国两学者得奖]</ref>
他关注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公司金融和法律经济学等研究领域,是合同理论、现代厂商理论和公司财务理论的创立者之一。 1969年,獲得倫敦國王學院和劍橋大學文學學士學。 1972年,獲得沃里克大學文學碩士學位。 1974年,獲得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學位。 1981年,加入倫敦經濟學院(LSE)擔任經濟學教授之前,他曾在埃塞克斯大學和其他機構擔任經濟學講師。後來,他在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擔任教授和經濟學客座教授( MIT)和LSE。 1993年,加入哈佛大學經濟學系。 1997年,成為Andrew E. Furer經濟學教授。 ==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2016年,[[哈特]]凭借 “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 与 [[芬兰]][[经济学家]][[本特·霍尔姆斯特伦]]共同获得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ref name="Nobel_Eco_2016_En">[https://www.nobelprize.org/prizes/economic-sciences/2016/summary/  The Sveriges Riksbank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in Memory of Alfred Nobel 2016]</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1">[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6/10/10/2016-nobel-prize-was-awarded-by-the-contract-theory-award/  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出爐,由《契約理論》得獎]</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2">[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6/10/357984.shtm 解读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成果]</ref><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10-10/doc-ifxwrhpm2851740.shtml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 美国两学者得奖]</ref>。 他對後來所謂的“不完整合同”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其中沒有對所有可能的情況都充分說明了締約方的權利和責任(因為並非可以預見所有可能的情況),這影響了替代性 “基本” 合同的設計。涉及財產權分配的合同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私有公司中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他的工作還有助於合理化有關特定公共服務應由私人承包還是由政府運營的決策。 ==''' 哈特 的 [[契约理论]]'''<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1"/><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2"/><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3"/>==
*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成果推动了[[契约理论]]研究的新发展,这一成果被誉为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
* 1980年代中期,哈特为[[契约理论]]的一个新分支领域研究作出了根本性的贡献,这一研究针对解决不完全[[契约]]的重要问题。因为契约不可能指定每一种可能性,新分支理论阐明了[[控制权]]的[[最优分配]],即[[契约]]的哪一方应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决定。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结果揭示了[[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并对[[经济学]]几个领域、[[政治学]]及[[法律]]等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成果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研究工具,可以研究如哪些公司应该合并,[[债务]]和[[股权]]如何适当组合,以及学校或监狱等机构应该私有还是公立等问题。
==''' 獲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原因'''<ref name="Nobel_Eco_2016_En"/><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1"/><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2"/><ref name="Nobel_Eco_2016_Ch3"/>==
* 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是頒給開創[[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新領域的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的 [[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及麻省理工的 [[本特·霍尔姆斯特伦]](Bengt Holmström),他們的研究在於[[保險]]、[[工資]]及[[財產權]]等[[交易行為]]。
[[Category:哈佛大學教授]]
[[Category:美國文理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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