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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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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 武警部队''' ''' 武警''' ;,缩写作PAP)成立于1982年6月19日,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 —— 武警部队- —— 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司令部 政治部 后勤部 各专业部
英文简称
PAP
==历史==
 
===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时期===
 在[[第一次国共战争]]、[[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先后建立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包括''' 警卫队''' ''' 警卫营''' ''' 警卫团''' ''' 保安团''' ''' 保安大队''' ''' 保卫大队''' ''' 保卫队''' ''' 政治保卫队''' ''' 肃反团''' ''' 除奸团''' 等等。
1949年7月6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正式决定下设由[[罗瑞卿]]任部长的公安部(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安部成为政务院下属的部,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辖全国各地公安部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在即,军委、[[毛泽东]]批示:速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四野]]抽调一部分兵力和中央警卫团、北平纠察大队共同组建公安部队。部队组建后统称“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
1949年8月31日,毛泽东等领导决定,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下辖由四野一六〇师(师长[[吴烈]],政委[[邹衍 (少将)|邹衍]])改编的公安中央纵队第一师(吴烈兼师长)、以中央警备团(团长[[刘辉山]])为基础扩编的公安中央纵队第二师(刘辉山任师长),以及由上述两个师的警卫营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的一个警卫大队合编的新[[中央警卫团]](团长[[何有兴]]),任务是保卫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等,吴烈、邹衍分任公安中央纵队司令员、政委。毛泽东还为公安中央纵队第二师创办的《士兵报》题写了报名。
1949年9月29日,经毛泽东最后把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1949年10月1日凌晨5时,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承担了保卫开国大典的任务。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1949年11月8日下午2时,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在北京召开庆祝成立大会, [[ 毛泽东 ]] 委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亲临检阅并讲话。
===人民公安部队時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成立 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解放军和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全国公安系统高级干部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1950年1月至5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原来已有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的基础上,另新建和改建了3个公安师。整编后的公安部队共有12个公安总队、1个纠察总队、1个警卫团、3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边防工作。
1950年4月14日,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常委会,对人民公安部队今后努力方向及目前任务作出具体指示。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国防军担负对付外来侵略、巩固国防的任务,公安部队担负肃清残匪、保卫政权、维持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建设的任务。毛泽东表示:“公安部队数量不要大,但质量要精”,同时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
1950年5月16日至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参谋部]]在北京召开全军参谋长会议,确定在解放军由540万人整编为400万人的同时,建设一支占全国军队数量4.5%的公安部队。会议期间,根据毛泽东等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谈话要点,罗瑞卿提交了《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和几个要点》。5月31日,该方案获得[[周恩来]]批准。
1950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革军委)主席[[ 毛泽东]] 签发通令,统一全国22个公安师的番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警卫师;中央公安第一、第二、第三师;西北军区公安第四、第五师;西南军区公安第六、第七、第八师;中南军区公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师;华东军区公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师;东北军区公安第十八师;铁道公安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师。10月5日,罗瑞卿向中共中央、毛泽东写专题报告,汇报公安部队整编情况,“请求中央考虑是否多成立一个公安师置于华北或东北”。毛泽东随即批示“可以多一个师。”乃增加公安第二十二师番号。
1950年9月22日,中革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归中革军委直辖,任命 [[ 罗瑞卿 ]] 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委。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原华北军区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委[[李天焕]])机关、原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为基础,另从中革军委各总部及华北军区抽调少数干部组成, [[ 李天焕 ]] 任公安部队副政委、党委副书记。因第二十兵团部设在[[天津]],故公安部队领导机关起初也设在天津。10月4日,在第二十兵团驻地天津[[贵州路 (天津)|贵州路]]津和里5号楼,罗瑞卿主持召开第一次公安部队领导班子会议,传达中革军委决定和命令。11月8日,军委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关由天津迁到[[北京]]正式开始工作,并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
1950年11月3日,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代表中革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指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余属省、市、专区、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这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两种名称并存。
在军委组建公安部队及其领导机构的同时,各大军区及各省、市也先后组建公安部队。至1951年5月,先后在华东、东北、中南、西北、西南军区等大军区和铁道兵成立了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各省、市陆续成立公安总队,分别负责领导各地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工作。
1950年12月19日,根据罗瑞卿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195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总理 [[ 周恩来 ]] 共同签发《关于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内称:“为了加强地方公安部队之领导和管理教育起见,兹决定:各地方公安部队之管理、训练、政治工作等统归各大行政区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须请示中央解决之问题,由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报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解决。华北各省、市地方公安部队直属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全国各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部队与机关之建制、使用与供给等,则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之公安机关。”
1951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报告了公安部队的主要问题,建议统一整编全国公安部队。根据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市|宝安]]、[[珠海市|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1951年9月, [[ 中共中央 ]] 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番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并存,改为统一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由中革军委统一领导。
到1951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接管和组建了20个公安师又3个团,以及7所公安部队军政干部学校,共18.88万人;30个省级公安总队、共计32.27万人的地方公安部队;15个省市边防局,共计11个团、4个海防大队、3.06万人的边防公安部队;新解放地区治安武装及看押犯人的武装计10万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总计达到64.21万人。遵照1950年12月19日《关于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省级以下公安部队仍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公安军、解放军公安部队時期===
 由于公安部队建设上的军事性与使用上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国防部]]1955年5月12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7月18日公布公安军番号,自8月1日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番号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公安军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或公安部队处;撤销了省一级公安总队领导机构,由省军区兼各省公安军司令部。大行政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建制序列,公安部队学校改称公安军学校。罗瑞卿任公安军司令员兼政委,公安军总员额39万人。
公安军组建后,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继续担负原公安部队职能。在内卫方面,执行清剿土匪、警备城市、平息叛乱、警卫首脑机关、守卫重要铁路桥梁隧道、守护重要工业设施、看押劳改罪犯、捕歼空降特务等任务;在边防方面,执行国境警卫、侦察、检查和边境事务管理等任务。
1955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自1955年8月1日起,专区和县的解放军公安部队共计8万人由部队序列集体转业,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 人民武装警察''' ”,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实行薪金制。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各省公安厅成立武装民警处,负责管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本上又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共计5万余人拨归解放军各军区建制序列。
1956年11月15日,公安军在北京召开积极分子代表会议,319名优秀公安战士及44个优秀单位的代表出席。11月16日下午,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邓小平]]共同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八大]]决定大幅度裁减部队员额以应对和平建设的局面。1956年12月,中共中央成立由邓小平、罗瑞卿、[[谭政]]、[[陈赓]]、[[黄克诚]]组成的专门小组,3次会商公安军整编问题。12月28日[[中共中央军委]]秘书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黄克诚向中央呈送《关于公安军问题小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撤销公安军的番号和领导机构。1957年1月22日,毛泽东批示:“照办。”随后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对全军实行精简整编,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中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编为警察;专区、县的公安部队交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警察。1957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各地公安军由各军区领导,仍称“'''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副政委[[李天焕]]中将任总参谋部警备部部长。7个军区的公安军司令部和3个军区的公安部队(处)亦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沈阳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京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济南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兼任内卫、边防业务工作。总参谋部警备部直接指挥的公安部队共计26.8万人,分归各军区建制领导指挥。
===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時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1958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6000余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退伍,划归各级公安机关改为“'''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简称“''' 武装民警部队''' ”,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直接指挥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指导,即执行“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队正式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担负中央及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和沿海边防部队共7.2万人,仍属军队序列,归所在大军区指挥领导。
总参谋部警备部与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负责人民武装警察的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武警民警处为基础,扩编为总队,称“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直辖原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的各支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一律冠以相应地方公安机关的名头。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实行当地块块为主的领导。整编后各级公安机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有25.4万人,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警察,准师以上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地方干部行政级;正团以下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民警级;战士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实行志愿兵制,服务期为5至7年,新警士入伍后即按民警13级待遇。
===初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继续属于公安机关,以便利地方政府使用,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加强军事性、纪律性。随后,解放军三总部(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作出相关规定:自1962年1月起,成立全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部队全称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简称“''' 武装警察部队''' ”,不再使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武装警察部队由地方职业制改为现役制,享受解放军待遇,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定额不计入解放军总定额内。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制,全体官兵办理入伍手续、恢复(实行)军队级别并评定军衔。实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领导为主;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解放军三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的统一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兼政委。
1962年6月,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队组建专门警卫队的通知,担负警卫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宾的任务。武警部队的一个新警种由此出现。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時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番号。1963年1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自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
===納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時期===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根据国际形势,1966年6月,中共中央军委决定自同年7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统一整编为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指挥领导机构,公安部队第二政委李天焕调任第二炮兵部队政委;撤销28个省级公安总队,北京总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北京卫戍区]]警卫二师,上海总队改为[[上海警备区]]警备师,西藏总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西藏军区]]独立团,四川总队改为[[成都军区]]独立师,其他24个公安总队改为各省军区独立师或独立第二师。各公安总队直属支队、大队整编为独立师下属团及师直;各专区(市)公安支队、公安大队、公安边防大队撤消番号,其直属部队整编为军分区独立连;各县(市)公安中队按原定额划归所在地县(市)人民武装部建制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省某某县(市)中队”,公安机关布置任务一般应通过县(市)人民武装部下达,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1965年5月1日起公安局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公安消防干部继续实行职业制民警身份,着民警服装。1969年,各县公安局消防队移交县人武部代管。1973年,消防队伍复归公安机关领导。
在中美接近、国际局势相对缓和的形势下,鉴于边防检查工作直接与国内外过境旅客打交道,属于传统的公安业务工作,1973年6月8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提交的《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决定将军队现役建制的46个国家边防检查站和37个地方边防口岸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移交后边防检查站干部战士退出现役,改称“''' 人民武装警察''' ”。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恢复实行现役兵役制。
1975年,原由公安部队改编的各省军区独立师纷纷撤销,改为省军区、军分区下属的独立团、独立营。
1975年10月15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提交的《关于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决定自1976年1月1日起将负责内卫任务、原归军队建制的2465个县、市中队移交当地县(市)公安局建制领导,改为“''' 人民武装警察''' ”,称“某某县(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执行任务不变,官兵改着民警服,仍保持现役兵役制,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公安部设立武装民警局进行管理。1976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当时不称公安厅)增设武装民警处,地区(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主要任务是做好新兵补充、训练,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后勤物资供应、经费开支财务管理、执行军政业务训练指导等。
1980年1月,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的边防武装警察,改为“''' 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時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简称“''' 武警部队''' ”),隶属公安部门。公安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在各级领导机关设司、政、后、消防(处、科)、边防(局、处)。根据中央1982年30号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干警转为现役。至此,消防队全体干警均纳入武警编制。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列公安部序列,受公安部领导。新组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一统两分”,以“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願役|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部队和消防部队从武警部队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但序列仍属武警部队。1987年,边防部队从武警各总队划出,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武警各总队消防处改编为消防总队,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各支队消防科及县(市)消防中队整编为消防大队,隶属省消防总队和(地级)市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双重领导。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 [[ 黑龙江 ]] [[ 吉林 ]] [[ 内蒙古 ]] 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号)发出,同意武 [[ 装森林警察 ]] 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1995年5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95〕5号印发《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即中央军委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实施对武警部队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国务院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实施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两统一分”体制。“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职责==
 
===内卫职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内卫任务、职责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卫职责为:
 
#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海警职责===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决定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ref>{{cite web|url=http://www.gov.cn/xinwen/2018-06/23/content_5300665.htm|titl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publisher=中国政府网|accessdate=2018-07-03}}</ref>。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海警局的职权为:
 
#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 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历任司令员==
 
#[[李刚 (武警)|李刚]](1983年1月—1984年10月)<ref name=wjzl> {{Cite book|title=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 附卷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1949.10—1997.9)|location=北京|author=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 编|publisher=中共党史出版社|year=2000年|pages=425-432|url=http://www.hprc.org.cn/gsw/detail_zzslk.jsp?channelid=75034&record=3238|quote=下部 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时期(1976.10—1997.9) 第六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武警部队党委}} </ref>
#[[李连秀]] <small>武警中将</small>(1984年10月—1990年1月)<ref name=wjzl/>
#[[王宁 (将军)|王宁]] <small>武警上将</small>(2014年12月—)
==历任第一政治委员==
 
 
==历任第一政治委员==
#[[刘复之]](1984年10月—1985年11月)<ref name=wjzl/>
#[[阮崇武]](1985年11月—1987年3月)<ref name=wjzl/>
#[[孟建柱]] <small>总警监</small>(2007年10月—2012年12月)
#[[郭声琨]] <small>总警监</small>(2012年12月—2017年12月)
 
注:第一任武警政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赵苍璧非现役武警警官。自李振军起,武警政治委员改由现役武警警官担任,同时增设第一政治委员,由非现役武警警官的公安部部长兼任。2018年1月起,武警不再受公安部领导,公安部长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各地公安厅(局)长同样不再兼任同级武警部队第一政委。
 
==参考文献==
77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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