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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中文名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外文名稱:The Chinese Armed Police Force

成立時間:1982年6月

領導機關:黨中央、中央軍委

總部構成:司令部 政治部 後勤部 各專業部

英文簡稱:PAP

組織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簡稱武警部隊、武警;,縮寫作PAP)成立於1982年6月19日,擔負國家賦予的國家內部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

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武警部隊職能屬性不變,不列入解放軍序列。

按照「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1]原則,將列武警部隊序列、國務院部門領導管理的現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將國家海洋局領導管理的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將武警部隊擔負民事屬性任務的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整體移交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並改編為非現役專業隊伍[2],同時撤收武警部隊海關執勤兵力,徹底理順武警部隊領導管理和指揮使用關係。

歷史

人民公安中央縱隊時期

第一次國共戰爭抗日戰爭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在各蘇區、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曾先後建立不同名稱的擔負治安保衛任務的人民武裝力量,包括警衛隊、警衛營、警衛團、保安團、保安大隊、保衛大隊、保衛隊、政治保衛隊、肅反團及除奸團等等。

1949年7月6日,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正式決定下設由羅瑞卿任部長的公安部(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公安部成為政務院下屬的部,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統轄全國各地公安部隊。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在即,軍委、毛澤東批示:速從四野抽調一部分兵力和中央警衛團、北平糾察大隊共同組建公安部隊。部隊組建後統稱「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

1949年8月31日,毛澤東等領導決定,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成立,下轄由四野一六〇師(師長吳烈,政委鄒衍)改編的公安中央縱隊第一師(吳烈兼師長)、以中央警備團(團長劉輝山)為基礎擴編的公安中央縱隊第二師(劉輝山任師長),以及由上述兩個師的警衛營和華北人民政府公安部的一個警衛大隊合編的新中央警衛團(團長何有興),任務是保衛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的安全、維護首都治安等,吳烈、鄒衍分任公安中央縱隊司令員、政委。毛澤東還為公安中央縱隊第二師創辦的《士兵報》題寫了報名。

1949年9月29日,經毛澤東最後把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1949年10月1日凌晨5時,新成立的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承擔了保衛開國大典的任務。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任命羅瑞卿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長。

1949年11月8日下午2時,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在北京召開慶祝成立大會,毛澤東委託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親臨檢閱並講話。

人民公安部隊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共同綱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解放軍和公安部隊」的規定,1949年12月全國公安系統高級幹部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制定了《整頓各級人民公安武裝的方案》。1950年1月至5月,將各地公安武裝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隸屬於各級公安機關。在原來已有的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兩個師和一個團)的基礎上,另新建和改建了3個公安師。整編後的公安部隊共有12個公安總隊、1個糾察總隊、1個警衛團、3個省公安團和若干個公安大隊、公安中隊和公安隊。同一時期,國家公安機關在邊境上開始建立了邊境管理機構和部隊,開展邊防工作。

1950年4月14日,在毛澤東主持下,中共中央政治局舉行常委會,對人民公安部隊今後努力方向及目前任務作出具體指示。會議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整編,將陸軍編為國防軍和公安部隊,國防軍擔負對付外來侵略、鞏固國防的任務,公安部隊擔負肅清殘匪、保衛政權、維持社會治安、保衛國家建設的任務。毛澤東表示:「公安部隊數量不要大,但質量要精」,同時任命羅瑞卿為公安部隊司令員。

1950年5月16日至31日,總參謀部在北京召開全軍參謀長會議,確定在解放軍由540萬人整編為400萬人的同時,建設一支占全國軍隊數量4.5%的公安部隊。會議期間,根據毛澤東等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談話要點,羅瑞卿提交了《建設人民公安部隊方案和幾個要點》。5月31日,該方案獲得周恩來批准。

1950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簡稱中革軍委)主席毛澤東簽發通令,統一全國22個公安師的番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警衛師;中央公安第一、第二、第三師;西北軍區公安第四、第五師;西南軍區公安第六、第七、第八師;中南軍區公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師;華東軍區公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師;東北軍區公安第十八師;鐵道公安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師。10月5日,羅瑞卿向中共中央、毛澤東寫專題報告,匯報公安部隊整編情況,「請求中央考慮是否多成立一個公安師置於華北或東北」。毛澤東隨即批示「可以多一個師。」乃增加公安第二十二師番號。

1950年9月22日,中革軍委主席毛澤東簽發《關於成立公安部隊領導機構的電令》,決定將全國公安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公安部隊」[3],歸中革軍委直轄,任命羅瑞卿為公安部隊司令員兼政委。公安部隊領導機關由原華北軍區第二十兵團(司令員楊成武,政委李天煥)機關、原公安中央縱隊部分幹部為基礎,另從中革軍委各總部及華北軍區抽調少數幹部組成,李天煥任公安部隊副政委、黨委副書記。因第二十兵團部設在天津,故公安部隊領導機關起初也設在天津。10月4日,在第二十兵團駐地天津貴州路津和里5號樓,羅瑞卿主持召開第一次公安部隊領導班子會議,傳達中革軍委決定和命令。11月8日,軍委公安部隊司、政、後、干領導機關由天津遷到北京正式開始工作,並開始接管與整編內衛公安部隊。

1950年11月3日,代總參謀長聶榮臻代表中革軍委對公安部隊名稱作出指示:公安部隊除已確定的22個師外,其餘屬省、市、專區、縣的公安部隊,一律不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名稱。這意味着「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與「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兩種名稱並存。

在軍委組建公安部隊及其領導機構的同時,各大軍區及各省、市也先後組建公安部隊。至1951年5月,先後在華東、東北、中南、西北、西南軍區等大軍區和鐵道兵成立了公安部隊領導機構,各省、市陸續成立公安總隊,分別負責領導各地內衛、邊防和地方公安工作。

1950年12月19日,根據羅瑞卿的建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共同簽發《關於公安部隊各項工作統歸各大行政區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領導的命令》,內稱:「為了加強地方公安部隊之領導和管理教育起見,茲決定:各地方公安部隊之管理、訓練、政治工作等統歸各大行政區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領導。須請示中央解決之問題,由各大行政區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報軍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解決。華北各省、市地方公安部隊直屬軍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領導。全國各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隊和邊防部隊與機關之建制、使用與供給等,則仍屬於各級人民政府之公安機關。」

1951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報告了公安部隊的主要問題,建議統一整編全國公安部隊。根據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轉公安部第一次全國邊防保衛工作會議的決議》,公安部對各地邊防機構和部隊也進行了整編。除中蘇、中蒙邊境外,各大區和邊疆省、市先後成立了邊防局(處或科)、邊防分局、邊防團、海防大隊、派出所和檢查站,隸屬於公安機關。雲南、西藏邊境以及寶安珠海一線的邊防任務,由駐該地區的解放軍野戰部隊擔任。

1951年9月,中共中央決定將全國內衛、邊防、地方公安部隊統一整編,番號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與「中國人民公安部隊」並存,改為統一成「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由中革軍委統一領導。

到1951年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接管和組建了20個公安師又3個團,以及7所公安部隊軍政幹部學校,共18.88萬人;30個省級公安總隊、共計32.27萬人的地方公安部隊;15個省市邊防局,共計11個團、4個海防大隊、3.06萬人的邊防公安部隊;新解放地區治安武裝及看押犯人的武裝計10萬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總計達到64.21萬人。遵照1950年12月19日《關於公安部隊各項工作統歸各大行政區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領導的命令》,省級以下公安部隊仍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制、供給,其軍事訓練、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級公安部隊司令部代管。

1952年10月22日,中革軍委落實毛澤東的「四字批示」(要、統、整、精),發布解放軍公安部隊、機關、學校定編後的番號。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原各大軍區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原鐵道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鐵道公安部隊司令部」,原各級公安政治部、後勤部、幹部部、軍政幹校等均作相應更名。公安師、團一般命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師第×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某地公安警衛團」,省公安總隊部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省公安總隊」,行署公安總隊直屬的公安大(中)隊名稱中不加「行署」二字,專區公安大隊、縣公安中隊則加「專區」、「縣」的字樣。撤銷了公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師番號,其餘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一、第二、第九至第二十二師和公安警衛師。1953年5月5日,經毛澤東批准,公安部隊6所幹部學校縮編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公安部隊學校,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實際人數約53.86萬人。

抗美援朝戰爭中,部分公安部隊組成中國人民志願軍公安部隊入朝鮮執行鞏固戰地後方治安、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清匪肅特、防空護路、糾察執法、警備城市、看押戰俘等任務。湧現出「警衛英雄」賀福洋、「剿匪和群眾工作模範」張福全、獲朝鮮三級國旗勳章的戴子和、「人民功臣」孫廣起等英雄模範。

1953年8月10日至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第一屆功臣模範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毛澤東於8月3日為會議題寫了「提高警惕、保衛祖國」八個字。

公安軍、解放軍公安部隊時期

公安軍、解放軍公安部隊時期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由於公安部隊建設上的軍事性與使用上的地方性之間的矛盾,根據國防部1955年5月12日批准的公安部隊整編定型、定額方案,全國公安部隊又進行了一次整編。國防部7月18日公布公安軍番號,自8月1日將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番號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公安軍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一個軍種。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司令部;各大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為公安軍司令部或公安部隊處;撤銷了省一級公安總隊領導機構,由省軍區兼各省公安軍司令部。大行政區和省直屬公安部隊改為公安軍建制序列,公安部隊學校改稱公安軍學校。羅瑞卿任公安軍司令員兼政委,公安軍總員額39萬人。

公安軍組建後,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下,繼續擔負原公安部隊職能。在內衛方面,執行清剿土匪、警備城市、平息叛亂、警衛首腦機關、守衛重要鐵路橋樑隧道、守護重要工業設施、看押勞改罪犯、捕殲空降特務等任務;在邊防方面,執行國境警衛、偵察、檢查和邊境事務管理等任務。

1955年7月30日,國務院發布命令,決定自1955年8月1日起,專區和縣的解放軍公安部隊共計8萬人由部隊序列集體轉業,移交給地方公安機關,改編為「人民武裝警察」,着人民警察服裝,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實行薪金制。公安部成立武裝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各省公安廳成立武裝民警處,負責管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基本上又恢復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同時,將擔負島嶼、要塞守備任務的邊防公安部隊共計5萬餘人撥歸解放軍各軍區建制序列。

1956年11月15日,公安軍在北京召開積極分子代表會議,319名優秀公安戰士及44個優秀單位的代表出席。11月16日下午,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陳雲鄧小平共同接見了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

1956年,中共八大決定大幅度裁減部隊員額以應對和平建設的局面。1956年12月,中共中央成立由鄧小平、羅瑞卿、譚政陳賡黃克誠組成的專門小組,3次會商公安軍整編問題。12月28日中共中央軍委秘書長、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黃克誠向中央呈送《關於公安軍問題小組會議紀要》,其中提出撤銷公安軍的番號和領導機構。1957年1月22日,毛澤東批示:「照辦。」隨後中共中央軍委擴大會議決定對全軍實行精簡整編,撤銷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番號及其領導機構;把邊防、內衛、城防部隊交省軍區、軍分區和城市警備部領導指揮;把看守監獄和勞改犯人,守衛工廠、倉庫和國家機關的部隊中凡是可以改為警察的,都連同任務撥歸國家公安部門,改編為警察;專區、縣的公安部隊交地方政府公安機關改編為人民警察。1957年8月29日,中共中央軍委發布電令,自9月1日起撤銷公安軍軍種番號,各地公安軍由各軍區領導,仍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原公安軍司令部縮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負責研究和指導全國內衛、邊防業務,指揮領導直屬公安部隊,原公安軍副政委李天煥中將任總參謀部警備部部長。7個軍區的公安軍司令部和3個軍區的公安部隊(處)亦於3月至8月先後撤銷。瀋陽軍區北京軍區濟南軍區蘭州軍區司令部設警備處或衛戍勤務處。其他軍區由作戰、情報等有關部門兼任內衛、邊防業務工作。總參謀部警備部直接指揮的公安部隊共計26.8萬人,分歸各軍區建制領導指揮。

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時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軍委《關於公安部隊整編問題的報告》,決定於1958年底,將公安部隊擔負看押勞改犯、守護鐵道和一般廠礦企業的內衛部隊13萬人,中蘇、中蒙、中朝、中越邊境、沿海內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9000人,以及警衛外賓、使館、省以下機關、院校的6000餘人,共14.5萬人集體轉業退伍,劃歸各級公安機關改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簡稱「武裝民警部隊」,在各級地方黨委領導和公安機關直接指揮下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委指導,即執行「塊塊」為主、「條條」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隊正式整編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同時,擔負中央及各省(市)警衛、剿匪治安、守護重要鐵道橋樑和軍工廠礦任務的內衛部隊和沿海邊防部隊共7.2萬人,仍屬軍隊序列,歸所在大軍區指揮領導。

總參謀部警備部與公安部武裝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合編為公安部四局,負責人民武裝警察的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武警民警處為基礎,擴編為總隊,稱「某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直轄原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編的各支隊;專署設人民武裝警察大隊;縣設人民武裝警察隊;一律冠以相應地方公安機關的名頭。改編後的人民武裝警察是各級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各級黨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直接指揮下進行工作,並接受上級武警部隊的領導,實行當地塊塊為主的領導。整編後各級公安機關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共有25.4萬人,取消軍銜,改為職業制警察,准師以上幹部由軍隊級別套改為地方幹部行政級;正團以下幹部由軍隊級別套改為民警級;戰士由供給制改為薪金制,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評定,實行志願兵制,服務期為5至7年,新警士入伍後即按民警13級待遇。

1959年4月,李天煥任公安部副部長,主管武裝警察部隊工作。由於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來源各異、服裝駁雜,1959年10月起人民武裝警察着統一的新式警服。

初設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時期

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黨組《關於改進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體制的報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制繼續屬於公安機關,以便利地方政府使用,領導體制改為由軍事系統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以加強軍事性、紀律性。隨後,解放軍三總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和公安部作出相關規定:自1962年1月起,成立全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機構,部隊全稱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簡稱「武裝警察部隊」,不再使用「武裝民警部隊」的簡稱,武裝警察部隊由地方職業制改為現役制,享受解放軍待遇,武裝警察部隊的編制、定額不計入解放軍總定額內。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民武裝警察總隊改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某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隸屬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建制,全體官兵辦理入伍手續、恢復(實行)軍隊級別並評定軍銜。實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委和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黨委的雙重領導,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委領導為主;在部隊各項建設上受軍委、解放軍三總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的統一領導;在執行公安任務和公安業務方面受公安部領導。國務院副總理、公安部部長謝富治兼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員兼政委。

1962年6月,武警部隊司令部發出在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隊組建專門警衛隊的通知,擔負警衛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國賓的任務。武警部隊的一個新警種由此出現。

中國人民公安部隊時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決定,恢復「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番號。1963年1月1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軍委、公安部發布《關於改變武裝警察部隊名稱的電令》,自2月1日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其建制和領導關係仍按現有規定不變。

納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時期

文化大革命爆發後,根據國際形勢,1966年6月,中共中央軍委決定自同年7月1日起撤銷「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番號,統一整編為解放軍,將公安部隊領導機關改編為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部隊指揮領導機構,公安部隊第二政委李天煥調任第二炮兵部隊政委;撤銷28個省級公安總隊,北京總隊改為北京衛戍區警衛二師,上海總隊改為上海警備區警備師,西藏總隊改為西藏軍區獨立團,四川總隊改為成都軍區獨立師,其他24個公安總隊改為各省軍區獨立師或獨立第二師。各公安總隊直屬支隊、大隊整編為獨立師下屬團及師直;各專區(市)公安支隊、公安大隊、公安邊防大隊撤消番號,其直屬部隊整編為軍分區獨立連;各縣(市)公安中隊按原定額劃歸所在地縣(市)人民武裝部建制領導,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省某某縣(市)中隊」,公安機關布置任務一般應通過縣(市)人民武裝部下達,特殊情況可直接下達。

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1965年5月1日起公安局消防民警實行義務兵役制;公安消防幹部繼續實行職業制民警身份,着民警服裝。1969年,各縣公安局消防隊移交縣人武部代管。1973年,消防隊伍復歸公安機關領導。

在中美接近、國際局勢相對緩和的形勢下,鑑於邊防檢查工作直接與國內外過境旅客打交道,屬於傳統的公安業務工作,1973年6月8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提交的《關於邊防檢查站交接方案》,決定將軍隊現役建制的46個國家邊防檢查站和37個地方邊防口岸檢查站移交公安部門建制領導,移交後邊防檢查站幹部戰士退出現役,改稱「人民武裝警察」。公安部設立邊防保衛局。1974年12月,為加強軍事性,邊檢站人民武裝警察又恢復實行現役兵役制。

1975年,原由公安部隊改編的各省軍區獨立師紛紛撤銷,改為省軍區、軍分區下屬的獨立團、獨立營。

1975年10月15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軍三總部提交的《關於縣、市中隊交歸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有關問題的報告》,決定自1976年1月1日起將負責內衛任務、原歸軍隊建制的2465個縣、市中隊移交當地縣(市)公安局建制領導,改為「人民武裝警察」,稱「某某縣(市)公安局人民武裝警察中隊」,執行任務不變,官兵改着民警服,仍保持現役兵役制,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供給標準,享受解放軍同等待遇。公安部設立武裝民警局進行管理。1976年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局(當時不稱公安廳)增設武裝民警處,地區(市)公安局設武裝民警科,主要任務是做好新兵補充、訓練,老兵退伍,幹部轉業,制定軍政訓練計劃,後勤物資供應、經費開支財務管理、執行軍政業務訓練指導等。

1980年1月,實行義務兵役制和地方職業制的邊防武裝警察,改為「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時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公安部黨組《關於人民武裝警察管理體制問題的請示報告》,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的地方內衛任務及其執勤部隊移交給公安部門,同公安部門原來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成「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簡稱「武警部隊」),隸屬公安部門。公安部成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地區(市、州、盟)公安處(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支隊,縣(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大隊或中隊。在各級領導機關設司、政、後、消防(處、科)、邊防(局、處)。根據中央1982年30號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幹警轉為現役。至此,消防隊全體幹警均納入武警編制。

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成立,列公安部序列,受公安部領導。新組建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公安部門的組成部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部門的領導下工作,並接受上級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在編制序列、服裝式樣、供給標準、紀律要求、教材訓練、邊沿地區的協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經常性的工作,實行由公安部門分級管理、分級指揮,即「一統兩分」,以「塊塊」管理為主。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各級機關,實行義務兵志願兵相給合的制度,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供給標準,享受解放軍的同等待遇。

武警基本人員通常不被稱為「警員」,而是被稱為「士兵」或「戰士」。「武警警官和士兵」,合稱「武警官兵」,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和士兵一樣,都是現役軍人。

1984年3月23日,全國警衛人員列入武警部隊序列。

根據1984年9月2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的《關於基建工程兵水電、交通、黃金部隊改編的實施方案》,1985年1月1日起,基建工程兵水電部隊(成立於1966年8月)、交通部隊(成立於1966年8月)、黃金部隊(成立於1979年3月)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後發出《關於改善和調整邊防體制的通知》和《關於改進和加強消防部隊領導管理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分別將全國邊防部隊和消防部隊從武警部隊劃出,歸各級公安部門領導,但序列仍屬武警部隊。1987年,邊防部隊從武警各總隊劃出,歸省公安廳直接領導;武警各總隊消防處改編為消防總隊,劃歸省公安廳直接領導;各支隊消防科及縣(市)消防中隊整編為消防大隊,隸屬省消防總隊和(地級)市公安局(地區行署公安處)雙重領導。

1988年1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88〕4號)發出,同意武裝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

1995年5月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國發〔1995〕5號印發《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決定》,「武警部隊屬於國務院編制序列,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實行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武警總部接受公安部的領導和指揮,總隊及其以下武警部隊接受同級公安部門的領導。」中央軍委主要負責武警部隊的組織編制、幹部管理、指揮、訓練、政治工作;國務院主要負責武警部隊日常任務賦予、規模和編制定額、指揮、業務建設、經費物資保障。即中央軍委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三總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實施對武警部隊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與國務院通過各級公安機關按規定權限對武警部隊實施分級指揮相結合的「兩統一分」體制。「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需要使用武警部隊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按照規定權限調動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武警部隊;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時,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

1995年12月17日,中央軍委決定將武警部隊總部由副大軍區級升格為正大軍區級。1995年至1999年先後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升格為副軍級。1999年,武警北京市第一總隊和第二總隊合併為武警北京市總隊(正軍級)。

1996年10月,中央軍委先後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部隊的14個乙種步兵師轉隸武警部隊序列,編為武警內衛部隊機動師,執行機動作戰任務,直屬武警總部領導管理。

1998年7月23日,首屆「中國武警十大忠誠衛士」頒獎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自此爭做黨和人民忠誠衛士活動在武警部隊興起。

1999年2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國發〔1999〕6號印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武警黃金、森林、水電、交通部隊領導管理體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武警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體制,實行武警總部和國家業務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管理體制,武警總部對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管理,國家黃金、水利電力、交通、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其業務工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部設立警種部。

2001年4月,中央組織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關於改進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通知》(政法〔2001〕11號),公安武警邊防部隊領導管理體制改為「雙重領導,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將過去的「分級管理,分級指揮」調整為公安部對公安武警邊防部隊的「統一領導管理」與地方黨委政府通過各級公安部門按規定權限對武警邊防部隊的「分級指揮」相結合,以「條條」為主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垂直體制。

2009年8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頒布實施。

2013年1月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視察武警部隊,強調努力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現代化武裝警察部隊。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優化武裝警察部隊力量結構和指揮管理體制」;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按照「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則,調整武警部隊指揮管理體制,優化力量結構和部隊編成。《中央軍委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強中央軍委對武裝力量的集中統一領導,並對貫徹中央決策部署作了具體安排。

2017年10月31日,根據中共中央的決策部署,為依法有序推進武警部隊改革舉措,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積累實踐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武警部隊司令員王寧10月31日所作關於草案的說明稱,為貫徹落實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按照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方案及關於武警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的集中統一領導,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現代化武警部隊,將對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和力量結構調整改革。王寧在關於草案的說明中表示,暫時調整適用的主要內容:一是調整領導指揮體制,二是調整職能任務,三是調整警銜制度,四是調整保障體制,五是調整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制度。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決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武警部隊由中共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歸中央軍委建制,不再列國務院序列。自此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各級公安部門無權調動武警部隊。武警部隊不列入解放軍序列。武警部隊的根本職能屬性沒有變化,但增加了承擔海上維權執法等任務。

2018年1月10日,中央軍委向武警部隊授旗儀式在北京八一大樓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向武警部隊授旗並致訓詞。中央軍委決定授予武警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武警部隊旗上半部保持八一軍旗樣式,寓意武警部隊誕生於人民軍隊的搖籃,表示武警部隊是黨領導的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下半部鑲嵌三個深橄欖綠條(與武警部隊制服同色),代表武警部隊擔負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海上維權執法、防衛作戰三類主要任務及力量構成。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將列武警部隊序列、國務院部門領導管理的現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將國家海洋局領導管理的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將武警部隊擔負民事屬性任務的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整體移交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並改編為非現役專業隊伍,同時撤收武警部隊海關執勤兵力」。由此,曾經編入武警序列的公安現役部隊(包括公安邊防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公安警衛部隊等)和由武警領導管理的武警黃金部隊武警森林部隊武警水電部隊等部隊全部退出武警序列。武警交通部隊併入武警機動總隊。

2018年6月22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稱中國海警局,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

截至2018年6月,參與海關執勤的武警兵力已完成整體撤收;2018年7月1日零時起,海警隊伍整體劃歸武警部隊領導指揮;森林、黃金、水電部隊將於2018年底前分別整體移交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武警部隊改革完成後,主要由內衛總隊、機動總隊、海警總隊、院校和科研機構等組成,主要擔負執勤、處理衝突、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以及防衛作戰等任務[4]

職責

內衛職責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首次對武裝警察的內衛任務、職責等,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和規範。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的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內衛職責為:

  1. 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2. 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3. 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樑、隧道的武裝守護;
  4. 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5.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6. 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7. 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8. 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海警職責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決定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5]。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海警局的職權為:

  1. 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包括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以及協調指導地方海上執法工作。
  2. 中國海警局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等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執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行使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相應執法職權。中國海警局與公安機關、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歷任司令員

  1. 李剛(1983年1月—1984年10月)
  2. 李連秀 武警中將(1984年10月—1990年1月)
  3. 周玉書 武警中將(1990年1月—1992年12月)
  4. 巴忠倓 武警中將(1992年12月—1996年2月)
  5. 楊國屏 武警上將(1996年2月—1999年12月)
  6. 吳雙戰 武警上將(1999年12月—2009年12月)
  7. 王建平 武警上將(2009年12月—2014年12月)
  8. 王寧 武警上將(2014年12月—)

歷任第一政治委員

  1. 劉復之(1984年10月—1985年11月)
  2. 阮崇武(1985年11月—1987年3月)
  3. 王 芳(1987年3月—1991年3月)
  4. 陶駟駒 總警監(1991年3月—1998年)
  5. 賈春旺 總警監(1998年—2002年)
  6. 周永康 總警監(2002年12月—2007年10月)
  7. 孟建柱 總警監(2007年10月—2012年12月)
  8. 郭聲琨 總警監(2012年12月—2017年12月)

註:第一任武警政治委員由公安部部長趙蒼璧兼任,趙蒼璧非現役武警警官。自李振軍起,武警政治委員改由現役武警警官擔任,同時增設第一政治委員,由非現役武警警官的公安部部長兼任。2018年1月起,武警不再受公安部領導,公安部長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各地公安廳(局)長同樣不再兼任同級武警部隊第一政委。

視頻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相關視頻

中國武裝警察部隊風采宣傳片
共和國元帥-聶榮臻元帥
郭聲琨同志簡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