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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滿
,'''尼滿'''({{lang-mnc|ᠨᡳᠮᠠᠨ|v=niman}},{{bd|17世纪||1669年|catIdx=N尼}}),[[富察氏]],[[滿洲鑲黃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清太宗]]時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筆帖式]]。
[[順治]]二年(1645年)特授[[內三院]][[編修]]。
九年(1652年)正月初九日,升內秘書院[[侍讀]]。<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六十二,九年壬辰正月辛巳。</ref>
十年(1653年),升內秘書院[[侍讀學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滿,[[恩廕]]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隨後擢[[內弘文院學士]]。<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一,順治十三年丙申閏五月戊午。</ref>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遷[[保和殿學士]],兼[[禮部左侍郎]]。<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十五年戊午十二月癸未。</ref>
十七年(1660年)六月十八日,調[[刑部右侍郎]]。<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十七年庚子六月辛丑。</ref>
該年,[[給事中]][[孫光祀]]、[[成肇毅]]、[[鎮海將軍]][[劉之源]]、[[江南總督]][[郎廷佐]]彈劾[[蘇松提督]][[馬逢知]]暗中勾結海賊[[鄭成功]],[[順治帝]]命朝臣會審,會審認定馬逢知勾結海逆,應與其子一併處死;順治帝認為未得實情,八月,命尼滿趕赴江南,會同劉之源、郎廷佐確審。十二月,尼滿等人查明合奏,馬逢知於鄭成功攻打江寧時,以招撫為藉口,不誅殺鄭氏黨徒,反而聯絡書信。經過[[議政王大臣]]核實後,將馬逢知按律論罪處死。<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十七年庚子八月辛丑。卷一百四十三,順治十七年庚子十二月戊子。</ref>
十八年(1661年),轉[[刑部左侍郎]]。
[[康熙]]二年(1663年)六月十六日,擢[[刑部尚書]]。<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九,康熙二年癸卯六月壬子。</ref>
五年(1666年)七月二十八日,調任[[都察院]][[左都御史]]。<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十九,康熙五年丙午七月丁未。</ref>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獲得朝廷採納。<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ref>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賴以生者惟農與商,大臣不宜與小民爭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體皇上愛民至意,凡商貨輳集,多獲利益之所,占據貿易、縱屬放債牟利,州縣官莫敢誰何,此輩遂肆行無忌,偪民變產償債,甚至釀成命案。請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貿易外,如仍貿易各處,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舉首者,以徇庇論;本主以縱屬治罪,貸物債銀入官。」又疏陳:「百姓固苦於不肖官員脧削,更苦於差役繁劇。如差遣官員船隻夫馬,一切供應雖有額設錢糧,而貪官汙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漁。請嗣後除軍國大事仍由內差,其他責成各督撫,如隱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議定實行。
九月初五日,甄別部院堂官,議以「尼滿歷任年久,辦事雖勤,重大事未見指參,應降三級留任。」得旨,尼滿解職,以原品隨旗行走,不久後卒。
==家族及關連==
尼滿屬鑲黃旗滿洲沙濟富察氏第八世。<ref>《沙濟富察氏宗譜》,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ref>
*祖父:果克託(高圖),[[清太祖]]時期與從兄弟延珠瑚、噶哈、衛齊歸附[[後金]]。
*子:
**[[法保]],官至[[三等侍衛]]。
**常在,閑散。
**永存,官至國子監助教。
**壽保,閑散。
**[[永德 (沙濟富察氏)|永德]],官至[[陵寢總管]]。
**[[寶存]],官至三等侍衛。
==参考文献==
{{reflist}}
*《欽定國史大臣傳》卷三十一之三十三,畫一本正編。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稿,701005674號。
*[[李桓 (湘陰)|李桓]]輯,《[[國朝耆獻類徵]]初編》 卷四十三,卿貳三。
*《满洲名臣傳》卷三十四。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一冊·部院大臣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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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清太宗]]時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筆帖式]]。
[[順治]]二年(1645年)特授[[內三院]][[編修]]。
九年(1652年)正月初九日,升內秘書院[[侍讀]]。<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六十二,九年壬辰正月辛巳。</ref>
十年(1653年),升內秘書院[[侍讀學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滿,[[恩廕]]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隨後擢[[內弘文院學士]]。<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一,順治十三年丙申閏五月戊午。</ref>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遷[[保和殿學士]],兼[[禮部左侍郎]]。<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十五年戊午十二月癸未。</ref>
十七年(1660年)六月十八日,調[[刑部右侍郎]]。<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十七年庚子六月辛丑。</ref>
該年,[[給事中]][[孫光祀]]、[[成肇毅]]、[[鎮海將軍]][[劉之源]]、[[江南總督]][[郎廷佐]]彈劾[[蘇松提督]][[馬逢知]]暗中勾結海賊[[鄭成功]],[[順治帝]]命朝臣會審,會審認定馬逢知勾結海逆,應與其子一併處死;順治帝認為未得實情,八月,命尼滿趕赴江南,會同劉之源、郎廷佐確審。十二月,尼滿等人查明合奏,馬逢知於鄭成功攻打江寧時,以招撫為藉口,不誅殺鄭氏黨徒,反而聯絡書信。經過[[議政王大臣]]核實後,將馬逢知按律論罪處死。<ref>《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十七年庚子八月辛丑。卷一百四十三,順治十七年庚子十二月戊子。</ref>
十八年(1661年),轉[[刑部左侍郎]]。
[[康熙]]二年(1663年)六月十六日,擢[[刑部尚書]]。<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九,康熙二年癸卯六月壬子。</ref>
五年(1666年)七月二十八日,調任[[都察院]][[左都御史]]。<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十九,康熙五年丙午七月丁未。</ref>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獲得朝廷採納。<ref>《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ref>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賴以生者惟農與商,大臣不宜與小民爭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體皇上愛民至意,凡商貨輳集,多獲利益之所,占據貿易、縱屬放債牟利,州縣官莫敢誰何,此輩遂肆行無忌,偪民變產償債,甚至釀成命案。請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貿易外,如仍貿易各處,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舉首者,以徇庇論;本主以縱屬治罪,貸物債銀入官。」又疏陳:「百姓固苦於不肖官員脧削,更苦於差役繁劇。如差遣官員船隻夫馬,一切供應雖有額設錢糧,而貪官汙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漁。請嗣後除軍國大事仍由內差,其他責成各督撫,如隱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議定實行。
九月初五日,甄別部院堂官,議以「尼滿歷任年久,辦事雖勤,重大事未見指參,應降三級留任。」得旨,尼滿解職,以原品隨旗行走,不久後卒。
==家族及關連==
尼滿屬鑲黃旗滿洲沙濟富察氏第八世。<ref>《沙濟富察氏宗譜》,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ref>
*祖父:果克託(高圖),[[清太祖]]時期與從兄弟延珠瑚、噶哈、衛齊歸附[[後金]]。
*子:
**[[法保]],官至[[三等侍衛]]。
**常在,閑散。
**永存,官至國子監助教。
**壽保,閑散。
**[[永德 (沙濟富察氏)|永德]],官至[[陵寢總管]]。
**[[寶存]],官至三等侍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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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國史大臣傳》卷三十一之三十三,畫一本正編。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稿,701005674號。
*[[李桓 (湘陰)|李桓]]輯,《[[國朝耆獻類徵]]初編》 卷四十三,卿貳三。
*《满洲名臣傳》卷三十四。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一冊·部院大臣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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