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3,306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组织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缩写作PAP)成立于1982年6月19日,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 [[ 中央军委 ]] 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
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ref>[http://www.sohu.com/a/226115299_117916 【图说】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 ,搜狐,2018-03-22</ref>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ref>[http://mil.news.sina.com.cn/china/2018-06-28/doc-iheqpwqy2513705.shtml 中国国防部:武警这三支部队将改编为非现役队伍],新浪网,2018-06-28</ref>,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File:人民公安部队時期.jpg|370px|缩略图|右|人民公安部队時期[http://www.people.com.cn/mediafile/pic/20180104/61/14419246987001024837.jpg 原图链接][http://military.people.com.cn/n1/2018/0104/c101 来自人民网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解放军和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全国公安系统高级干部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 [[ 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 ]] 》。1950年1月至5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原来已有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的基础上,另新建和改建了3个公安师。整编后的公安部队共有12个公安总队、1个纠察总队、1个警卫团、3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边防工作。
1950年4月14日,在 [[ 毛泽东 ]] 主持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常委会,对人民公安部队今后努力方向及目前任务作出具体指示。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国防军担负对付外来侵略、巩固国防的任务,公安部队担负肃清残匪、保卫政权、维持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建设的任务。毛泽东表示:“公安部队数量不要大,但质量要精”,同时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
1950年5月16日至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参谋部]]在北京召开全军参谋长会议,确定在解放军由540万人整编为400万人的同时,建设一支占全国军队数量4.5%的公安部队。会议期间,根据毛泽东等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谈话要点,罗瑞卿提交了《 [[ 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和几个要点 ]] 》。5月31日,该方案获得[[周恩来]]批准。
1950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中革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通令,统一全国22个公安师的番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警卫师;中央公安第一、第二、第三师;西北军区公安第四、第五师;西南军区公安第六、第七、第八师;中南军区公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师;华东军区公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师;东北军区公安第十八师;铁道公安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师。10月5日,罗瑞卿向中共中央、毛泽东写专题报告,汇报公安部队整编情况,“请求中央考虑是否多成立一个公安师置于华北或东北”。毛泽东随即批示“可以多一个师。”乃增加公安第二十二师番号。
1950年9月22日,中革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 [[ 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 ]] 》,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ref>[http://www.sohu.com/a/270317328_100255285 武警部队10个不同的前世今生],搜狐,2019-08-11</ref>,归中革军委直辖,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委。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原华北军区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委[[李天焕]])机关、原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为基础,另从中革军委各总部及华北军区抽调少数干部组成,[[李天焕]]任公安部队副政委、党委副书记。因第二十兵团部设在[[天津]],故公安部队领导机关起初也设在天津。10月4日,在第二十兵团驻地天津[[贵州路 (天津)|贵州路]]津和里5号楼,罗瑞卿主持召开第一次公安部队领导班子会议,传达中革军委决定和命令。11月8日,军委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关由天津迁到[[北京]]正式开始工作,并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
1950年11月3日,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代表中革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指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余属省、市、专区、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这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两种名称并存。
在军委组建公安部队及其领导机构的同时,各大军区及各省、市也先后组建公安部队。至1951年5月,先后在华东、东北、中南、西北、西南军区等大军区和铁道兵成立了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各省、市陆续成立公安总队,分别负责领导各地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工作。
1950年12月19日,根据 [[ 罗瑞卿 ]] 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1949 –1954年~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共同签发《 [[ 关于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 ]] 》,内称:“为了加强地方公安部队之领导和管理教育起见,兹决定:各地方公安部队之管理、训练、政治工作等统归各大行政区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须请示中央解决之问题,由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报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解决。华北各省、市地方公安部队直属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全国各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部队与机关之建制、使用与供给等,则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之公安机关。”
1951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政务院总理 [[ 周恩来 ]] 报告了公安部队的主要问题,建议统一整编全国公安部队。根据1951年7月15日《 [[ 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 ]] 》,公安部对各地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市|宝安]]、[[珠海市|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番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并存,改为统一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革军委统一领导。
1956年11月15日,公安军在北京召开积极分子代表会议,319名优秀公安战士及44个优秀单位的代表出席。11月16日下午,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邓小平]]共同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八大]]决定大幅度裁减部队员额以应对和平建设的局面。1956年12月,中共中央成立由邓小平、罗瑞卿、[[谭政]]、[[陈赓]]、[[黄克诚]]组成的专门小组,3次会商公安军整编问题。12月28日[[中共中央军委]]秘书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黄克诚向中央呈送《 [[ 关于公安军问题小组会议纪要 ]] 》,其中提出撤销公安军的番号和领导机构。1957年1月22日,毛泽东批示:“照办。”随后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对全军实行精简整编,撤销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中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编为警察;专区、县的公安部队交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警察。1957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各地公安军由各军区领导,仍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副政委[[李天焕]]中将任总参谋部警备部部长。7个军区的公安军司令部和3个军区的公安部队(处)亦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沈阳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北京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济南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兼任内卫、边防业务工作。总参谋部警备部直接指挥的公安部队共计26.8万人,分归各军区建制领导指挥。
===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時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 [[ 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 ]] 》,决定于1958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6000余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退伍,划归各级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装民警部队”,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直接指挥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指导,即执行“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队正式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担负中央及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和沿海边防部队共7.2万人,仍属军队序列,归所在大军区指挥领导。
总参谋部警备部与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负责人民武装警察的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武警民警处为基础,扩编为总队,称“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直辖原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的各支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一律冠以相应地方公安机关的名头。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实行当地块块为主的领导。整编后各级公安机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有25.4万人,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警察,准师以上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地方干部行政级;正团以下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民警级;战士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实行志愿兵制,服务期为5至7年,新警士入伍后即按民警13级待遇。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1965年5月1日起公安局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公安消防干部继续实行职业制民警身份,着民警服装。1969年,各县公安局消防队移交县人武部代管。1973年,消防队伍复归公安机关领导。
在中美接近、国际局势相对缓和的形势下,鉴于边防检查工作直接与国内外过境旅客打交道,属于传统的公安业务工作,1973年6月8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提交的《 [[ 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 ]] 》,决定将军队现役建制的46个国家边防检查站和37个地方边防口岸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移交后边防检查站干部战士退出现役,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恢复实行现役兵役制。
1975年,原由公安部队改编的各省军区独立师纷纷撤销,改为省军区、军分区下属的独立团、独立营。
1975年10月15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提交的《 [[ 关于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 ]] 》,决定自1976年1月1日起将负责内卫任务、原归军队建制的2465个县、市中队移交当地县(市)公安局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称“某某县(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执行任务不变,官兵改着民警服,仍保持现役兵役制,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公安部设立武装民警局进行管理。1976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当时不称公安厅)增设武装民警处,地区(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主要任务是做好新兵补充、训练,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后勤物资供应、经费开支财务管理、执行军政业务训练指导等。
1980年1月,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的边防武装警察,改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時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 [[ 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 ]] 》,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隶属公安部门。公安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在各级领导机关设司、政、后、消防(处、科)、边防(局、处)。根据中央1982年30号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干警转为现役。至此,消防队全体干警均纳入武警编制。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列公安部序列,受公安部领导。新组建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一统两分”,以“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願役|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1984年3月23日,全国警卫人员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根据1984年9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 [[ 关于基建工程兵水电、交通、黄金部队改编的实施方案 ]] 》,198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基建工程兵]]水电部队(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部队(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部队(成立于1979年3月)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 [[ 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 ]] 》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部队和消防部队从武警部队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但序列仍属武警部队。1987年,边防部队从武警各总队划出,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武警各总队消防处改编为消防总队,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各支队消防科及县(市)消防中队整编为消防大队,隶属省消防总队和(地级)市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双重领导。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号)发出,同意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1995年5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95〕5号印发《 [[ 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 ]]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即中央军委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实施对武警部队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国务院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实施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两统一分”体制。“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武警部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按照规定权限调动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武警部队;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时,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1995年12月17日,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1999年,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和第二总队合并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
1998年7月23日,首届“中国武警十大忠诚卫士”颁奖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自此争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活动在武警部队兴起。
1999年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99〕6号印发《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武警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体制,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武警总部对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国家黄金、水利电力、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业务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设立警种部。
2001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政法〔2001〕11号),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公安部对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统一领导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级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武警边防部队的“分级指挥”相结合,以“条条”为主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垂直体制。
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颁布实施。
2013年1月2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武警部队,强调努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 [[ 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 ]] 》要求加强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作了具体安排。
2017年10月31日,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依法有序推进武警部队改革举措,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积累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 [[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 》,暂时调整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的相关规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委托,武警部队司令员[[王宁 (上将)|王宁]]10月31日所作关于草案的说明称,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按照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及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警部队,将对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调整改革。王宁在关于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暂时调整适用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领导指挥体制,二是调整职能任务,三是调整警衔制度,四是调整保障体制,五是调整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自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公安部门无权调动武警部队。武警部队不列入解放军序列。武警部队的根本职能属性没有变化,但增加了承担海上维权执法等任务。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由此,曾经编入武警序列的[[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等)和由武警领导管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部队|武警黄金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武警森林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部队|武警水电部队]]等部队全部退出武警序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部队|武警交通部队]]并入武警机动总队。
2018年6月22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 》,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截至2018年6月,参与海关执勤的武警兵力已完成整体撤收;2018年7月1日零时起,海警队伍整体划归武警部队领导指挥;森林、黄金、水电部队将于2018年底前分别整体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武警部队改革完成后,主要由内卫总队、机动总队、海警总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主要担负执勤、处理衝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以及防卫作战等任务<ref>{{Cite web|url=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8-06/29/c_137289498.htm|title=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date=2018-06-29|publisher=新华网}}</ref>。
===海警职责===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 》,决定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ref>{{cite web|url=http://www.gov.cn/xinwen/2018-06/23/content_5300665.htm|titl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publisher=中国政府网|accessdate=2018-07-03}}</ref>。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海警局的职权为:
#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