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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
,创建页面,内容为“《营造法式》是中国第一本详细论述建筑工程做法的官方著作。对于古建筑研究,唐宋建筑的发展,考察宋及以后的建筑形制…”
《营造法式》是中国第一本详细论述建筑工程做法的官方著作。对于古建筑研究,唐宋建筑的发展,考察宋及以后的建筑形制、工程装修做法、当时的施工组织管理,具有无可估量的作用。此书于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编成,崇宁二年(1103年)颁发施行。由将作监少监李诫所作。书中规范了各种建筑做法,详细规定了各种建筑施工设计、用料、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全书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祐法式》于元祐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
==主要内容==
全书共计34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
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第一、二卷是《总释》和《总例》,对文中所出现的各种建筑物及构件的名称、条例、术语做一个规范的诠释。指出所用词汇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确切叫法,以及在本书中所用名称,统一语汇。
*第三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四、五卷:[[大木作]]制度:[[材]]、[[斗栱]]、[[昂]]、[[鋪作]]、[[平坐]]、[[梁]]、[[闌額]]、[[柱]]、[[陽馬]]、[[棟]]、[[柎]]、[[椽]]、[[檐]]、[[舉折]]
*第六至第十一卷[[小木作]]制度:[[板门]],[[格子门]],[[乌头门]],[[软门]],
*第十二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十三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十四卷:[[彩画作]]制度
*第十五卷:[[砖作]]、[[窑作]]制度等13个工种的制度,并说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级来选用材料,确定各种构件之间的比例、位置、相互关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规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为基本[[模数]]。
*16-25卷规定各工种在各种制度下的构件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
*26-28卷规定各工种的用料的定额,和所应达到的质量。
*29-34卷规定各工种、做法的平面图、断面图、构件详图及各种雕饰与彩画图案。
==特点==
*以[[材]]作为建筑度量衡的标准: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规定为材的厚度。[[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材#栔|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到清[[乾隆]]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斗栱#斗口|斗口]]制代替。
*灵活
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
*传统做法延续
如[[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
*装饰与结构的统一
对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相比[[清朝]]时期的一些纯装饰构件,更具有结构和理性。
*严格施工管理
全书34卷,用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如此确定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都有严格规定。
全书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祐法式》于元祐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
==主要内容==
全书共计34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
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第一、二卷是《总释》和《总例》,对文中所出现的各种建筑物及构件的名称、条例、术语做一个规范的诠释。指出所用词汇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确切叫法,以及在本书中所用名称,统一语汇。
*第三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四、五卷:[[大木作]]制度:[[材]]、[[斗栱]]、[[昂]]、[[鋪作]]、[[平坐]]、[[梁]]、[[闌額]]、[[柱]]、[[陽馬]]、[[棟]]、[[柎]]、[[椽]]、[[檐]]、[[舉折]]
*第六至第十一卷[[小木作]]制度:[[板门]],[[格子门]],[[乌头门]],[[软门]],
*第十二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十三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十四卷:[[彩画作]]制度
*第十五卷:[[砖作]]、[[窑作]]制度等13个工种的制度,并说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级来选用材料,确定各种构件之间的比例、位置、相互关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规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为基本[[模数]]。
*16-25卷规定各工种在各种制度下的构件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
*26-28卷规定各工种的用料的定额,和所应达到的质量。
*29-34卷规定各工种、做法的平面图、断面图、构件详图及各种雕饰与彩画图案。
==特点==
*以[[材]]作为建筑度量衡的标准: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规定为材的厚度。[[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材#栔|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到清[[乾隆]]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斗栱#斗口|斗口]]制代替。
*灵活
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
*传统做法延续
如[[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
*装饰与结构的统一
对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相比[[清朝]]时期的一些纯装饰构件,更具有结构和理性。
*严格施工管理
全书34卷,用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如此确定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都有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