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471
次編輯
變更
欧洲人权公约
,無編輯摘要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为《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为一个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公约。其于1950年左右开始起草,其后在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CoE )<ref> [https://www.sohu.com/a/311921031_100071728 也要退群?俄罗斯不排除退出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公约的可能] ,搜狐, 2019-5-5</ref> 的支持下为欧洲各国所签署,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所有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均为本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新加入的成员也将被要求批准这个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任何人只要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本公约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的判决虽然并非自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该法院仍有权力去判定损害赔偿。建立一个保护个人的人权免于受到侵害的法院,对于国际人权公约而言为创新之举,其使个人在国际舞台上(过去只有国家被认为可以参与国际法的形塑)扮演了更积极主动的角色。故可知,本公约不仅为一个国际人权公约,而且其提供个人相当高度的保障。当然,国家亦可在欧洲人权法院对于另一国提起诉讼,不过这种权利至今并不常被使用。
==历史与本质==
《欧洲人权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欧洲委员会开始进行起草。Sir David Maxwell-Fyfe于1949年到1952年担任该委员会的法律及行政部门的首长期间,监督著整个公约的起草过程。公约的设计本身是揉合了英国、法国及其他欧洲成员国中能稳固保障“有效的政治民主”之传统公民自由。公约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开放签署,并于1953年9月3日被批准并开始施行<ref>[https://www.lssdjt.com/d/19540518.htm 《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历史上的今天,2012-07-10</ref> 。公约本身借由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委员会加以监督。直到最近,本公约亦受到欧洲人权委员会的监督。而其运作的程序为,在原告竭尽其所在成员国内任何的救济管道后,若原告仍然认为其受到自然法保障的人权未能获得充分的保障时,则原告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在过去,欧洲人权委员会可以审查是否驳回该诉讼,若认为该案有资格进入法院时,并能就该案提供意见,不过这个程序现在已经被废止了。
而《欧洲人权公约》本质上为一种概括性的条款,其制订方式类似于英国权利法案、美国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德国基本法的第一章的立法方式(甚至更进步)。条文的陈述原则,从法律的观点观之,其本身并未限定范围,而需要法院在特定的个案中就其情况做出解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