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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1948年5月28日下午两点五十八分,第29次列车自万华车站开出前往板桥,在接近新店溪桥时,第九节的三等车厢(车号22034)突然起 [[ 火 ]][[ 燃烧 ]] ,乘客往两侧逃避,甚至有人从窗户跳入新店溪。
当时在车尾 [[ 行李车 ]] 的查票员陈东昇见出事了,遂扳下车长警 [[ 气阀 ]] (后改称“车长阀”)让列车紧急停驶,使逃往列车后端的乘客能从后门安全下车。然而当司机打算重新发动列车时,发现无法使着火车厢与未着火车厢分开,且列车仍然处于“紧轫”状态(可能是因为车长警气阀未恢复或是轫管已被火烧坏),遂派 [[ 司炉 ]] 到后面去处理。司炉发现火势已蔓延到第八节车厢后,遂急忙解开第八节与第七节车厢的挂勾,前七节列车便重新发动开往板桥车站,而留在桥上的四节车厢则因火势过大全数烧毁。
==伤亡损失==
根据由台湾铁路管理局、台湾铁路工会、 [[ 中国国民党 ]] 台湾区铁路党部、台湾省政府社会处所组成的“新店溪桥伤亡旅客善后救济处理委员会”统计,有21名旅客死亡、40名重伤、36名轻伤;另有由 [[ 家属 ]] 申请登记的51名失踪旅客,其中经过调查后有43名推定死亡。此外,尚有四辆车厢烧毁(三等客车两辆、二等客车一辆、行李车一辆),并有19件 [[ 行李 ]] 、38件包裹、118根枕木被烧毁。
==事后处理==
这起事件发生后,铁路直到隔日中午才恢复通车。政府官员与民意代表也到医院慰问,台铁也动员员工捐献一日所得。救济金方面,死者发给旧台币35万元(等同新台币八元七角五分),残废者台币25万元(等同新台币六元两角五分),重伤旅客除负担一切医疗费用外并发给台币10万元,轻伤者则负担其 [[ 医疗费 ]] 用。
台湾省参议会对此事件要求彻查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从优抚恤死难者并发给负伤者医药费,并请求政府成立调查委员会、要求台铁彻底进行 [[ 车辆 ]] 检查与枕木更换。国民大会代表联谊会也召开焚车惨案座谈会,邀请当时的台铁局长郎锺騋报告处理经过。而事件发生原因为有旅客携带 [[ 樟脑粉 ]] 或 [[ 汽油 ]] 乘车引发火警。
之后台铁加强宣导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并制定奖励方法,让告密检举的旅客可以从罚金中分得一半的金额,台铁还会另外再发台币一千元以上的 [[ 奖金 ]] 给检举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