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變更

前往: 導覽搜尋

欧洲人权法院

增加 63 位元組,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 欧洲人权法院 ''' (ECtHR; 法语: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在《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下建立的超 [[ 国家 ]] 的国际法庭,位于 [[ 法国 ]][[ 斯特拉斯堡 ]] 。它审理那些指控公约缔约国违反一条或多条《欧洲人权公约》里关于公民及 [[ 政治权利 ]] 的人权案件。申请方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还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公约缔约国,并且,法庭除了给出判决外,也可以给出咨询意见。公约已被欧洲委员会所采用,并且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都加入了该公约。
==历史和架构==
欧洲人权法法院是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的基础上,于1959年1月21日成立,它的第一批成员由 [[ 欧洲委员会 ]] 协商会议选出。 《公约》规定,法庭确保缔约国对条约及其章程的遵守,也要确保 [[ 欧洲理事会 ]] 成员国对于公约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迄今为止,欧洲委员会的47个成员国已全部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到了1998年,并且根据第十一条协议,取消原来审查申请者是否有起诉资格的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
1989年 [[ 柏林墙 ]] 被推翻后,一些新的 [[ 国家 ]] 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这也导致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出现急剧增长。 同时这些申请还在不断地聚集和增加,这些大量未判决的申请使法院的受理效率受到威胁。1999年,有8400个案件需要受理 。 2003 。2003 年,又有27200个案件被提出申请受理, 并且未判决案件的数量升到约65000个。 到2005年, 法庭开庭审理了45500个案子 。 2009 。2009 年,57200个申请需要受理, 未判决案件的数量也上升到119300个。 那时约有90%的申请被告知不能予以受理,而在大部分判决的案件中, 约有60%的判决是按照所谓重复案件来处理, [[ 法庭 ]] 发现这样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也违反了遵循先例的原则。 第11条协议旨在通过设立一个专职法院和聘请全职法官以及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讯期限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堆积的情况。 但是, 随着法院工作量的持续上升,缔约国同意进一步改革。在2004年5月,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在《 [[ 欧洲人权公约 ]] 》上增加了第14条。 第14条协议就是为了减轻法庭和监督 [[ 法官 ]] 执行情况的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的工作量而设立, 以促使法庭集中精力处理与人权有关的重大案件。
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法院成为一个拥有全职法官的永久性常设法院,其目的是为了要取代旧有由欧洲人权委员会(1954年设立)及1959年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所构成的机制。欧洲人权法院的新架构是由于1998年11月的第11号议定书(此为欧洲人权公约的修正案)而来。新的全职法官随后便由欧洲委员会的议会选举出来。第11号议定书在199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开始施行,其建立了专职的 [[ 法院 ]] ,并且直接开放让大多数的欧洲人可以接近并使用它。在此之前,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做出了837个判决,7年后,2005年年底时,本法院更是已经做出了5968个判决。
==结构==
所有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都必须签署并批准欧洲人权公约。而每个缔约国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数量皆相同,目前维持在47个法官。每一个法官皆由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推荐,并由议会选举任命之。然而,在此并未对于法官的 [[ 国籍 ]] 有特别要求(譬如说,列支敦斯敦可以推荐一个 [[ 瑞士 ]] 人)。重视的是该法官是否能够做为一个公正不倚的裁判者,而非其代表的是哪个国家。每一个法官当选后,其任期为6年,且可以连选连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约第23条之规定,法官若年满70岁,则必须要退休,由其提名国提名新的法官替补。
欧洲人权法院共分为5个“庭”,每一庭的法官在地理和性别上皆平等。整个法院共选出一个院长以及五个庭长,而其中的两个庭长同时兼任法院的副院长。所有职位的任期皆为3年。每一个庭都包含了1个庭长和6个法官。欧洲人权法院同时也有由17个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其成员包含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轮流选出的法官,其中,这些选出的法官每9个月便会更换一次。
==判决历史==
欧洲人权法院的第一个判决是在1960年针对Lawless v. Ireland案所做出的判决。2008年9月18日,欧洲人权法院做出了其第10000号判决,“Takhayeva and Others v. Russia案”(no. 23286/04)。法院发现 [[ 俄罗斯 ]] 军方在对待其从 [[ 车臣 ]] 某个村胁持来的本案控诉人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第2条( [[ 生命 ]] 权)、第3条(免于酷刑与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第5条(人身自由及 [[ 安全 ]] 之权利)以及第13条(有效获得国内司法救济的权利)的规定。
64,162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