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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8月,1990年1月对外办公,2000年3月更名为广东省中医药局,为广东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广东省中医药局现设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规划财务处(挂人事处牌子)、医政处、科教处四个职能处室。
==机构设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中医药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中医药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