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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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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监察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018年2月8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省监察厅撤销。
==职能介绍==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关机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青海省纪委机关与青海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于省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监察部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省政府颁布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查处省委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作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承担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州(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及行业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 (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和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协助省委、省政府,会同省直各部门以及各州(地)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州、地、市及省直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处)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处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8年2月8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省监察厅撤销。
==职能介绍==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关机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青海省纪委机关与青海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全面负责,监察厅仍属于省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中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监察部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省政府颁布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查处省委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作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承担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州(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及行业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 (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和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协助省委、省政府,会同省直各部门以及各州(地)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州、地、市及省直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处)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处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