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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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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江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合署办公。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

2017年11月,江西省教育厅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主要职责==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的决定;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讨论决定全省教育系统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省中小学德育工作研究会。

四、协助省委管理高校校级领导干部,抓好高校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进教育系统干部制度改革,制定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委。

六、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指导高等学校纪检工作。

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党的统战工作。

八、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管理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干部。

十、承办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教育厅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起草有关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省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向导的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制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提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建议,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统筹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工作,组织执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建议,组织执行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211工程”和学校省部共建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监督测评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八)指导教育宣传、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主管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主管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办教育部下达的有关非学历教育考试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省高、中等院校普通教育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教育系统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产学研结合。

(十三)统筹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出国留学和来赣留学及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承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十四)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的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十五)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制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七)负责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十八)承办江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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