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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增加民防工作的有关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
(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 [[ 年度计划 ]]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 [[ 民防 ]] 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 [[ 通信 ]] 、 [[ 警报网 ]] 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 [[ 物资储备 ]] 、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 [[ 人民防空 ]]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 [[ 城市 ]] 建设、基本建设和 [[ 城市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 组织 ]] 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 [[ 知识 ]] 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 [[ 监督检查 ]] 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民防空、民防 [[ 科学 ]] 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 [[ 组织 ]] 消除 [[ 空袭 ]] 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负责全省人防系统人防工程 [[ 安全生产 ]] 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全省人防系统 [[ 人 民 防 空 工程 |人防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市(州)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协助管理市(州)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省 [[ 国防 ]] 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