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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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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统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有关地方统计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省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或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及省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及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统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有关地方统计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省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或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及省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及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