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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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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民政厅 ''' ,是根据《 [[ 中共中央 ]]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的,为省政府组成部门。陕西民政系统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实效,狠抓落实,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历史沿革==
民政,作为国家内部 [[ 行政事务 ]] 的一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几千年来各个朝代都有管理民政事务的官员或机构。
[[ 西周 ]] 时期由地官司徒掌管民政事务。秦代的民政事务由丞相统管。汉代主管民政事务的官员是丞相(司徒)和民曹尚书。两晋的中书令及所辖的屯田尚书,左民、右民郎官都管理民政事务。隋代在中央设民部掌管民政事务。唐代将民部改为户部,仍掌管民政事务。宋、元、明、清各代都设户部掌管民政事务。清 [[ 光绪 ]] 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置了民政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置民政部管理国家民政事务,民政部门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到清末,民政机构掌管的业务十分广泛,包含现代民政、人事、公安、卫生、土地、工程修建、宗教事务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成为综合管理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设置内政部管理民政事务。1935 [[民政]]、[[人事]]、[[公安]]、[[卫生]]、[[土地]]、[[工程]] 年, [[ 红军长征 ]] 到达陕北后,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司法内务部主管民政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成立后, [[ 中央人民政府 ]] 设立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1969年撤销,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陕西是 [[ 中华民族 ]] 的最早发祥地之一,从西周时代起,陕西就有赈济、移民、行政区划等项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事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陕西的民政机构曾用过 [[ 布政使司 ]] 、内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陕西省革委会生产组民政劳动组、陕西省革委会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局等名称。1983年,改为“陕西省民政厅”。从建国起,由于业务发展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趋于专业化,省上先后成立了近十个厅局级单位承担原来民政部门业务。陕西省民政厅的主要业务可分为四个部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 [[ 社会福利 ]] 和社会救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工作、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共30大项68小项业务。尽管民政业务范围在不断调整,但“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变。陕西民政系统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 [[ 与时俱进 ]] ,开拓创新,注重实效,狠抓落实,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落实民权、维护民力、解决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调节了 [[ 社会效益 ]] ,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随着构建 [[ 社会主义 ]][[ 和谐 ]] 社会的提出,民政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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