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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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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省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对市县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对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全省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完成审计署和山西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介绍==
山西省审计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负责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详细职责在下文介绍。
2主要职责编辑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省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介绍==
山西省审计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负责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详细职责在下文介绍。
2主要职责编辑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省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