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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 城市 ]][[ 客运 ]] 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1] 。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取消 [[ 公路 ]][[ 养路费 ]] 、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 水路 ]] 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 [[ 安全 ]] 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 [[ 交通运输 ]] 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 [[ 公共交通 ]] ,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 [[ 组织结构 ]] ,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 [[ 运输枢纽 ]] 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1] 。
(二)贯彻执行国家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 政策 ]] 、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 汽车 ]] 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 [[ 河流 ]] 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提出省政府规划内和 [[ 年度计划 ]] 规模内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 [[ 财政 ]] 、 [[ 土地 ]] 、价格等政策建议。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 港口 ]] 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交通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战备公路、水路建设、维护,承担 [[ 国防 ]] 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 [[ 高速公路 ]] 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
(九)负责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 [[ 航道 ]] 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工作;协管航运公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